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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你应该知道的法律规定丨家庭律师

2019-11-15  本文已影响0人  3efbdfa96658

抚养费,又称抚育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这种义务发生在同辈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叫作“扶养”,发生在晚辈对长辈之间,叫作“赡养”。

在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纠纷中,抚养费可能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之一,我们也经常接到这方面的法律咨询。我们发现,大家心目中的抚养费问题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千变万化,不一而足。

有人以为,两人只是同居,没领结婚证,生了娃没法找另一方要抚养费。有人以为,就算协议好了抚养费,另一方如果不肯给,那就只能算了。更多人考虑的是,抚养费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孩子要上好学校,要上补习班,将来还要上大学甚至出国留学,动辄几万、几十万的开支,能否让另一方分摊?

为此,我们整理了关于抚养费问题的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后续会整理相关案例和常见问答,以飨读者。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收录了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关于抚养权归属和同居关系的规定,我们将另外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四条 【遗弃】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1. 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14年5月13日)

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十七条 【法定抚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教育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2019年6月18日)

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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