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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中的职业、技术和工作对象

2020-04-05  本文已影响0人  响马来了

精神卫生法内容划重点,通读该法律条文,感到,精卫法中重点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从构建精神卫生健康体系而言,精卫法重点侧重的是治疗和干预;对于可能罹患精神疾病的普通人群而言,所涉及的内容不多;仅在第十五、十六、二十条明确了企业、学校、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预防的渠道。
关于具体涉及的职业内容上,较为清晰的也只是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治疗”,重点强调的就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实施。对于“心理治疗”到底包含哪些技术内容,没有清晰的解释。另外,在相关职业中,提到“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当前的困境在于,“心理治疗”本身的内容不清晰,该如何界定“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自2017年国家停止了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认证之后,从法理上而言,“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似乎只有精神科医生和护士了。
工作内容上,提到了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治疗,但是这些工作内容具体的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缺乏清晰的解释。究竟是哪些方面不同:体现在技术手段的差别?还是体现在实施人员的职业身份差别?还是工作地点的差别?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和规定。

条款中提到了哪些职业?

条款中提到了哪些工作内容?

条款中提到了哪些工作对象?

其他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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