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愤之余冷思考:猥亵儿童,该当何罪?
警情通报及媒体报道: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一事被热议至今。警方通报后,基本案情已经明了。此外,据《新民晚报》报道,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女童已验明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同时公开资料显示,王某某现担任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代表等多种社会职务。
问题一:为何警情通报是涉嫌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自此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被害人。该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加重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是强制猥亵罪的情形之一,同样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然而,《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其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可见,强奸罪的处罚较之猥亵儿童罪要更为严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就成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和女童有性器官的接触就可以成立强奸罪,且是强奸罪既遂。这里彰显了刑法的温度,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强奸案件解答》”)也明确指出: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虽然《强奸案件解答》在2013年被废止,但对于强奸幼女应当采取性器官接触说的理论不应有丝毫松动。本案中9岁女童虽已验明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但并不意味着就构成强奸罪既遂。现有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并没有完全公布,根据现有证据尚且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若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构成强奸罪还需要进行处女膜鉴定和女童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的搜集,如果能证明王某某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用生殖器接触,或者阴道受伤是由生殖器接触所致,那么案件将会改变定性,并且将认定为强奸既遂。
问题二:周某某构成共犯吗?是否还涉及其他罪名?
据《新民晚报》报道,周某某是女童母亲的朋友,以将女童带到上海度假为幌子,帮助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还收取了好处费一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周某某将女童骗至上海供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并非法牟利,主观上有猥亵儿童的共同故意,因此如果王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那么周某某就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王某某构成强奸罪,那么周某某作为女性,会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吗?相关法律规定,女性在特殊情况下,也会构成强奸罪。例如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如利用智障人士去强奸别的妇女)、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强奸)、帮助犯或共犯(为行为人提供帮助或者直接参与犯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2条第一款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虽然其行为不完全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何避免更多的“周某某”为王某某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甚至是催生产业,为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犯罪伤害,当有深刻理性思考。刑罚的目的应当通过制裁发挥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警示更多的“周某某”。
问题三:王某某的“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有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二十三章的规定可知: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仅限于程序性事项,并不会影响定罪量刑,其中针对人大代表身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告或许可;针对政协委员身份只需要向有关组织通报即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在量刑方面,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童本身就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性侵意见》,“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基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应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追究刑责,而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结果,应作为加重的情节,提高已有的量刑幅度。
另外,王某某作为社会地位显要的公众人物,不仅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反而用最恶劣的行为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此事一经曝光,就在社交网站上引起了巨浪般的讨论,各大官媒争相批判,影响之恶劣可见一斑。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不对王某某进行严惩,公众是完全无法接受的。
律师建议:
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相关数据对现状的分析可知,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多是熟人作案,受害者的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为保护儿童不受非法侵害,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我们刑事团队结合社会现状及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家庭和学校建立起性安全教育机制
家长和老师要给予孩子科学、合理、有序、系统的性安全教育和性的引导。对于其中潜在的危险提前预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生存的能力。将这种意识和能力贯穿于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使他们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同时当他人遇到相同情况时能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总之,家长的责任是重中之重。本案中,女童的母亲就是轻信了朋友,将自己的女儿完全交给朋友带至外地游玩,可以说并没有尽到家长应该肩负的监管责任。
二、完善经济赔偿制度、注重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个人隐私
国家应该完善被性侵的受害者的赔偿制度。遭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对身体的损害,更主要是精神上的伤害。合理适当的经济赔偿,能使受害者接受更好的治疗,帮助其尽快的摆脱心理上的阴影。另外,涉及到相关案件的办案和法律援助人员要对涉及未成年的被害人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予以保密。
三、完善家庭、学校、社会联合保障体系
家庭、学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是国家保障体系的补充。坚持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建立以家庭为基础,学校和社会为辅助的联合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网络传播信息快、传播面广的特点,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完善和发展专业社会救济组织,号召社会上有志之士,为相关受害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性安全教育服务、申请社会组织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