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仲兵:法治公平,是对民营企业家最好的保护
金仲兵:法治公平,是对民营企业家最好的保护
作者:金仲兵
一、法治公平,是最好的保护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对其贡献坊间有所谓“五、六、七、八、九”的说法,俨然成为支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核心力量。但是,长期以来民企安全和产权保护并非完美无缺,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也差强人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门一再发文,强调保护并要求加强落实。近期,也有如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得到平反和改判,树立了法治标杆,给不少心中忐忑不安的企业家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在这两起具有全国影响性的典型案例之下,其实还有更多的企业家被侵权案件尚待处理,也更迫切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也是提出企业家保护的初衷。
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上百位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家涉案入狱,更多的无名氏们则难以计数。必须承认,多数案件并非因为企业家本身原因,而是由于外部性不可控因素所至,其中包括如下几点:
一是法律、政策的倾向性比较明显,同样前提下,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概率要高于国有企业老总。这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对比。相关数据,在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报告》中有详细表述;
二是政策周期过短、易变,且政策强于法律,导致企业家在短期内无所适从,必然无法规划长期战略,倒逼近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发生,并往往容易与下一个不同的政策周期产生冲突而引发政策性犯罪;
三是一旦涉案,执法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度,缺乏社会和媒体监督,部份案件可能出现民事刑判、刑罚前移现象,容易引发冤假错案;
四是在冤案平反、改判中,除个别大案要案外,多数中小案件难以引起重视,更难启动再审程序,法治公平无法显现;
五是改判、平反案件的权益恢复,面对权益业已流失并已固化成型的后果时,恢复程序几乎难以打破现有利益格局,形成 “名誉恢复、权益落空”的卡壳现象。
从历史可见,民营企业源自民间,始于荒芜,一直在国有和外资的夹缝中艰难求生,却越战越勇,不断发展壮大,从未享受任何特殊的阳光雨露,可以说,只要不被打击,即为最好的保护。所以对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所有企业家及所有市场行为主体而言,最好的保护显然不是法律和政策的倾斜,更不是部门和领导的特殊关照,而是将经济行为导入现代法治体系当中,让法治成为评判是非优劣的唯一公约数。树立契约意识,特别是要确立民营企业、企业家在市场行为中的合法主体和平等地位,保证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高效行政,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此,即是对企业家的最好保护。
二、风险预防,从顶层抓起
在法治公平的前提下,如能作到风险预防,将预防前置于风险发生之前,显然是企业家保护的首选方案。欲达此目的,最重要的还是从掌握企业家命运的根源处着手。这个根源正如前文所说,其实就是机制设计,即上层建筑,是否能够真诚地善待企业家群体?
发生于2003年的河北孙大午“非吸”事件,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其实从遥远的孙大午案到现在仍然是非高悬的浙江吴英案,以及近期频发的P2P曝雷事件和诸多的民间高利贷放贷事件,起码能说明一个事实:民营企业无法像国有企业那样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无法与国有企业获得同等市场地位。如果银行贷款一直困难重重,或者条件苛刻,则企业家们将目光转向民间融资即成首选。
有钱无处投,用钱无处借,于是逼迫民间资本走向无序的民间金融,并反过来“抢了”国有金融的生意。由起引起的“非吸罪”、 “集资诈骗罪”、“骗贷罪”犯罪风险,与常见的“抽逃罪”、“逃税罪” 、 “ 非法经营罪”、“ 行贿罪”等诸多罪名一起,成为高悬于民企老板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掉下来的利剑!
试想,如果金融政策一视同仁,孙大午们想必没人愿意铤而走险走民间自救的“野路子”;如果法律罪名设置一视同仁,也不会只有那么多的民营企业家们“不是在狱中,就是走在监狱的路上”。所以,包括金融机制在内的顶层机制设置的公平与否,是风险预防和企业家保护的根本。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套路贷”现象一直为人所关注,关系群体,多指向在校大学生。其实校园贷的套路一旦被放大并复制到社会,那才真正可怕。例如:河北邯郸滨河房地产公司老板康耀江与民间高利贷放贷人的借贷纠纷,就因为短期内向官方银行融资无门,才被逼上了套路贷这条“自我”作死之路。当然,前因还包括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行为和政策上的随意性,及让民企充当接盘侠和背锅侠的主观性。无论如何,看得出民营企业家在个别官员的眼中,根本没有什么地位,只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工具而已。不难发现,正视民营企业家的历史作用和社会贡献,尊重企业家和商业文明,仍是公权力拥有者亟需补上的重要一课。
在另一起北京师范大学与民营资本在广东珠海合办学院的纠纷案件中,该大学最初以品牌与民营资本合作,民方还负责具体运营、教学,形成所谓“红帽子”企业。多年后学院成熟,地块增值,大学提出解约,甚至不惜让学院倒闭,遣散学生。民方面临维权难,直今仍为悬案。
这个案例,算是平等市场主体间的一次对等合作和后期搏弃,但由于二者“血统”各异,当矛盾发生时,这种差异即分别释放出极大的利好和利空,胜败立判。在民事关系中的官、民待遇差异如此明显,在刑事案件中更无需赘言。再次说明,顶层设计决定下层命运,故企业家风险预防,当从顶层开始。
三、权益恢复,走好最后一公里
2017年,民营企业家左安一开发建设的北京天圆祥泰双子大厦竣工,在向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告知暂时不能办理。有关部门称项目违规。
事实上,这是左安一早年涉冤时的冤案丧失权益的恢复,土地置换合法合规,证照齐全,但在最后一公里时,还是卡壳了。至于“被暂时”到何时,则无从得知。因产权证缺失导致的营业手续不全,使天圆祥泰大厦的办公场地不能合法、及时对外租赁和经营,投资无法回收,因此造成巨大损失,面临二次破产之危。
还有孙大午的陈年旧案。孙虽然早已出狱并东山再起,但仍没有恢复他的名誉,现在仍是曾经的“戴罪之身”,这也是他一直念念不忘的隐痛。这个“荣誉”,对几乎已经难以具体指向的“有关部门”来说,完全是“无所谓”的,但对再次功成名就的孙而言,则难免念兹在兹,始终心存遗憾。
若从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角度分析,就今天的综合语境需求而言,对孙大午当时的行为给予平反和正名,既不存在政治和社会的历史包袱,也可以表明保护企业家的决心,而且无成本、高收益,唯需点滴认知和行动即可。
闻名全国的张文中案和刚刚改判的顾雏军案,都已取得部份进展。但是必须提醒全社会的是,案件改判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何将冤案错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合理补偿,仍然存在大量的司法程序,仍需面对诸多的利益团体,故仍有大量且艰难的工作要作。正如天圆集团的左安一案那样,如何面对和处理业已流失、并已成型的各方利益关系,将考验相关部门的能力和决心。
不难发现,张文中、顾雏军、左安一这些已经引起高层关注的大案要案,其实同样面临司空见惯的“执行难”问题。再审也好,平反也罢,说到底决不应是表面功夫和形式主义,而是必须要为中国的法治进程树立一个保护企业家和产权的“里程碑”和案例标杆!打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营商环境,重树企业家对市场、对法治的信心,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