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占玲故意伤害案申诉代理意见
回顾:2010年8月,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南旺店村庙会上,青年马某因被刺伤大腿股动脉死亡,警方指控郭占玲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邢台中院判处其死缓,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自此,郭占玲父母走上不断寻找证据和上访喊冤的道路,2012年,一份被隆尧县公安局故意隐匿、案发当年公安部做出的血迹DNA鉴定报告出现,据此报告,真凶可能另有其人。该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复查,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做出启动再审的决定。http://t.cn/RaPAk5t;http://t.cn/RaLPe5R
郭占玲案研讨郭占玲故意伤害申诉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接受郭占玲本人委托,指派我担任郭占玲故意伤害案的申诉代理人,现书面形成申诉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请合议庭在审查本案后,能够依法启动再审,改判郭占玲无罪。
一、侦查机关故意隐匿能证明真凶另有其人的关键证据。
1、侦查机关隐匿的第一份证据:2010年11月18日出具的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6944号”鉴定意见(详见证据01)
这份鉴定,送检材料分别是郭占玲和李志杰裤子上的可疑斑迹两份,经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所检李志杰兰色裤子上血迹来源于马听听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同时送检的郭占玲裤子上未检出死者血迹。
结合卷宗里孙少丹的笔录,这一被故意隐匿的物证足以证明本案真凶很可能就是李志杰。
孙少丹案发当天即2010年8月19日第一份笔录里明确说“胖墩用刀子扎了马听听左大腿根部一刀,胖墩用刀子扎了两下,第一下可能没扎着,第二下应该扎到了”。
2、侦查机关故意隐匿的第二份证据:2010年11月25日15:20分至16:40分对证人张云龙的询问笔录(详见证据02)
从这份笔录里可以看出,当时有一个1米7左右长得挺胖的男子(李志雷)和一个1米6左右的小个子(李志杰)逃跑时曾被人追赶,后小个子被追赶的人(刘雷杰)拉住,说“你们就这样捅了人家一刀跑呀,也不去医院给人家看看”,长得挺胖的男子用砖头把追赶的人吓跑了。
这份被公安隐匿的证据,与证人张云龙曾于2011年6月1日郭占玲二审辩护律师调查笔录里的意思相同(详见证据03),同时也与卷宗材料里刘雷杰说他曾追赶李志雷相吻合。从现有卷宗可以看出,案发后李志雷、李志杰是一起跑的,李志雷人比较胖,身高1.7米多,李志杰人也胖,身高1.6米多。(详见证据04、05)
3、侦查机关故意隐匿被害人的裤子
被害人的血裤在公安赶到现场前应该一直在被害人处,并没有人销毁,但整个卷宗材料里却没有这份关键物证,公安为什么要隐匿这份证据?被害人裤子上刀口处是否可以检测出凶器残留物(如果凶器是另一把刀的话)?公安是否做过这样的检测?
二、被害人马听听被捅伤后血液是否会喷溅?谁的身上最应该有血迹?
1、被害人被捅伤后,血液是否会喷溅?
李志杰在公安机关唯一的一次询问笔录说:“我走到离他们大概有一米左右远的时候,我看到郭占玲手里拿着刀往和他打架的那个人左大腿根部前侧那捅了一刀,随后那个人腿上的血就喷出来了,当时血喷得挺厉害,血还往我裤子上喷了几点,我背心上有没有我没注意。当时郭占玲用刀捅那个人时是和那个人对着面站着,不是正对面,稍微有点斜捅那个人”。
尽管大腿动脉的压力较大,但由于被害人身上的创口并非开放性伤口,大腿动脉深藏肌理,有肌肉、脂肪层遮挡,且被害人马听听当时穿着裤子,所以不可能出现向李志杰说的那种喷溅情形。本案除李志杰外其他人在描述被害人被捅后都是看到腿上不停的流血,并无喷溅现象,因此,血溅到距离一米左右远的李志杰根本不可能。
2、郭占玲身上为什么没有被害人马听听的血迹?
从现有卷宗可以看出,郭占玲是距离被害人最近的,如果真如卷宗里所述,人是他杀的,那么他身上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可能性最大。以李志杰的描述,郭占玲站在被害人对面,稍微有点斜捅,这样的位置,如果血液喷溅的话,郭占玲根本是躲不开的,同时刀上也一定会沾有血迹,在郭占玲将刀再次揣入裤兜里时,也一定会有血迹沾到裤子上,但是,郭占玲裤子送公安部检测时确未检出被害人血迹。由此可以说明,人不是郭占玲用刀捅的。
三、侦查机关不客观、公证、全面搜集证据,对涉及李志杰的内容尽量回避。
案发次日,郭占玲和李志雷便被网上追逃,三天后,远在江西萍乡打工的李志杰的弟弟李杰超因“故意伤害”成为网上通缉犯并被江西警方抓获,而真正参与斗殴的李志杰却未被通缉。网上追逃人员名单出错,导致江西萍乡警方抓捕李杰超时与工地上的其他工人发生冲突(详见证据06),此事件是否与侦查机关后来在调查取证时故意隐匿、回避、延迟调取与李志杰有关的内容有一定的联系呢?
1、案发时李志杰在做什么,侦查机关从不问。
案发前后李志雷、郭占玲、马听听的情况,在多份笔录里都有体现,唯独李志杰,双方发生争吵时他在做什么,人被捅伤时他在什么位置,除了李志杰自己笔录里有外,公安都没有问。
2、李志杰的体貌特征,侦查机关也不问,纵观整个卷宗,李志杰高矮胖瘦均无处寻。
本案四个关键人物李志雷、李志杰、郭占玲、马听听,除李志杰外貌及体型特征公安没有问到外,其余三人的体型特征在口供及证词里均多次被问到。
3、李志杰自己交代换在家里的衣服,侦查机关不去搜集。
李志杰投案后曾提到他的上衣不确定是否溅上血迹,他把衣服换在家里了,后来李龙卫证实他是在李龙卫那换的衣服,衣服后来被李志杰和他父亲一起取走。按理说,这是本案中唯一提到的有可能有被害人血迹的物证,但是在整个卷宗里,没有看到公安就此关键证据再找李志杰询问,也没有公安搜集该物证的情况说明,更没有李志杰血衣的物证和对血衣上的血迹进行鉴定的证据。(详见证据07)
4、李志杰的证词不管真假,侦查机关均不核实。
从现有卷宗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李志雷、郭占玲、还是其他人的笔录,不吻合的地方侦查机关都要去核实,哪怕是一些细微的与本案关系不大的证词,比如李志雷、郭占玲俩谁扔的刀,郭占玲到刘庆方、刘岁芳家的情况等。唯有李志杰的证词,多处和别人的证词不一致,且是关键点,侦查机关却不再核实,如案发时血液的喷溅情况,李志杰为什么要逃跑,既然没被通缉李志杰为什么来公安自首,李志杰为什么隐瞒去李龙伟饭店换上衣并最终把血衣取走销毁等等。
四、本案所选证人和取证时间均比较蹊跷,且部分笔录有明显的伪造痕迹。
1、案发当天的证言无法确认是胖墩还是瘦高个扎的人,但侦查机关后来调查取证却不再问胖墩的事。
案发当天即2010年8月19日,公安只取了证人孙少丹(2份)、武洪飞(1份)、刘雷杰(1份)、刘杰(1份)的证词,在这4人的证词里,孙少丹说被害人是胖墩扎的,看到胖墩身上有血,武洪飞说因为看到瘦高个手里有刀,所以被害人是瘦高个扎的,刘雷杰、刘杰则说没看到被害人是怎么受伤的,也没看到谁手里拿凶器。也就是说,仅仅19日的证言无法确认是胖墩还是瘦子捅了被害人。
2、8月25日三人分别投案后,侦查机关的做法让人不可思议。
三个被通缉的人都是在8月25日当天不约而同的回到了自己的家,然后去公安局投案,投案后公安分别对他们进行询问。
李志杰并没有被通缉,他为什么选择去投案?而且他在公安局做笔录的时间是早上9:00至11:50,且只做了这一份笔录,在案发当日有人明确说看到胖墩扎了被害人后,在没有新的证人证言,也没有任何物证证明胖墩没有扎人的情况下,李志杰做完笔录后很快就取保回去了,侦查机关完全相信李志杰的说法、排除他是凶手的依据何在?
第二个去投案的是李志雷,共做了两次笔录,分别是晚上20:20至21:50、22:21至22:38,侦查机关仍然没查胖墩是否扎人一事,李志雷问完话后即取保。本案是因群体斗殴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侦查机关却不追问事件的起因,也不追究其他人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单纯追究致命一刀,这不符合办理群体案件的常规。
最后做笔录的是郭占玲,他是吃完晚饭后去的公安局,时间大概是晚上7:30左右,但笔录形成时间却是23:50至02:35,为什么郭占玲去公安局四个小时候后才给他做笔录?这正如郭占玲所说,任冉他们要教他怎么说,教一遍录一遍,不听打招呼还要被用橡胶棍殴打,(详见证据09),直到郭占玲的口供能达到他们想要的效果才开始记录。
3、嫌疑人投案后,隆尧公安取证延迟滞后。
在李志杰投案后,公安除了在8月27日询问李志国,8月30日询问李俊平、9月1号询问李龙卫外,询问其他证人的时间都比较靠后,分别是9月11号李兵兵、9月15号李雪波、李鹏超,10月26日询问宋生卫、10月27日询问刘庆方、10月28日询问刘岁芳、郭少峰。时间越久远,人的记忆越模糊,本案是命案,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对查明事实真相具有重要意义,但本案在取证时间上侦查机关故意延迟。
4、对嫌疑人的辨认时间比较滞后且辨认方向错误。
直到2010年11月22日、23日,即案发3个多月后,才组织相关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笔录三份,有两份认定郭占玲是参与打架的瘦子。比较蹊跷的是孙少丹的辨认,在其笔录里,她提到是胖墩拿刀捅的人,胖墩身上、手上有血,为什么让她去辨认瘦子呢?为什么不让她辨认身上、手上有血的胖墩?
5、证人证言有侦查机关明显伪造的现象。
1)郭平申、李连珍笔录
卷宗材料里体现2010年8月25日晚郭平申在公安做笔录的时间是23:01--23:22分,李连珍做笔录的时间是23:25--23:48分,但周坤子、李江果均已证实他们夫妇23点前已经从公安局回到了自己家里(详见证据8),根本没有在公安做笔录的时间。
2)武洪飞、刘杰笔录
2010年8月19日案发当晚,武洪飞笔录形成时间是20:30--21:45分,地点是隆尧县公安局,询问人是雷东旭、任冉;刘杰笔录形成时间是19:30--20:15分(20:15分是改动的,之前是20:45分),地点是隆尧县北楼乡南汪店村,询问人是雷东旭、赵树坤。两处询问地点相差20公里,且道路不平,15分钟根本不可能从南汪店村赶到公安局,差不多的时间段在不同的地点出现同一办案人员雷东旭,这与客观现实不符。
五、本案认定郭占玲故意伤害的全是言词证据,而这些言词证据分几种情况
1、既没看到刀,也没看到捅人
刘雷杰、刘杰、李俊平三人既没看到谁手里有刀子,也没看到捅人的情形。
2、看到刀,但没看到捅人情节
李志国只看到瘦子手里有刀,没看到伤是如何形成的。
3、因为看到刀,而猜测是郭占玲捅的人
1)武洪飞说“这时我看见那个瘦点的男子右手向马听听大腿上部弄了两下,我过去拦他,我看他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回头一看马听听腿上不停的流血,我就扶住马听听...”“(马听听的伤)是那个瘦点的男子用刀捅的”。首先武洪飞说是郭占玲捅的,是因为他看到郭占玲手里有刀,而不是直接看到捅的动作;其次卷宗材料里显示取得武洪飞证词和刘杰证词的系同一办案人员雷东旭,因其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在不同的地点合法取得这两份证词,故这份证词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
2)李雪波说“(那个男的腿上的伤)肯定是郭占玲拿刀捅的,当时我就见郭占玲一个人手里拿着刀,但是我没有看见郭占玲具体是怎么拿刀捅的那个男的”。
4、本人不在场,听其他人说的
李兵兵不在现场,只是听李向鹏说郭占玲拿刀子捅了人,而公安根本没向李向鹏取证。
5、郭占玲自己说捅了人
郭占玲自己的供述,说人是他捅的;证人中的李志雷、李龙卫、郭少峰、韩丽红等都是听郭占玲说的。但是,将郭占玲的供诉和其它客观证据对比起来看,就发现彼此之间是自相矛盾的,如郭占玲身上为什么没有血迹,现场证人也没有人看到他身上有血迹,公安部的物证鉴定报告也证明郭占玲的裤子上没有被害人的血迹。
距离被害人最近、捅刺被害人的郭占玲身上没有血迹,而距离被害人有一定距离的李志杰不管是上衣还是裤子上,均有血迹,这是互相矛盾的,也是无法成立的。
6、直接看到郭占玲捅人
1)李鹏超说“我看见南汪店村那个男的向郭占玲身上打了一拳,郭占玲就拿出刀子朝南汪店村那个男的左大腿根部侧捅了两三下,那男的腿上就出了血”。从现有卷宗材料来看,李鹏超是除李志杰外唯一亲眼看到郭占玲捅被害人的目击证人,隆尧公安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调查取证时就应知悉李鹏超是冲突时的重要参与人,为什么不及时取证?而要等到郭占玲被羁押20天后,大家都知道李志雷、李志杰已取保,坊间流传是郭占玲捅了被害人时才去取证?此时证人的认知是会受到严重影响的。
同时,从李鹏超的证言还可以看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他离得远,除了非常清楚的看到郭占玲捅了人外,其他的都是不清楚。被害人伤着大腿根部,这个位置正是常人手下垂的部位,捅刺大腿根部,不需要大的动作,因此在场面混乱的情况下,距离远的基本上是看不到这个动作的。而且场面混乱表明人多,如果血液真如李志杰所说呈喷溅状,那么身上有血的就应该不止李志杰一人了。
2)李志杰说“我到离他们大概有一米左右远的时候,我看到郭占玲手里拿着刀往和他打架的那个人左大腿根部前侧那捅了一刀,随后那个人身上的血就喷出来了,当时血喷得挺厉害,还往我裤子上喷了几点”。李志杰的证词不可采信,因为他本人在本案中有重大嫌疑,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且就他的证言来看,可信度也非常低。
六、郭占玲为什么当庭翻供(详见证据09、10)
郭占玲在法庭辩论时说:“不认罪,是我二妗孙春花让我把这事都承担下来,她让我去投案自首,出事那天我喝多了,我对于事实我弄不清,是不是我捅的我不知道。”二审张文明法官对郭占玲的讯问中,郭占玲亦坦承当时掏出了刀子,但做了什么记不清了。之后郭占玲的说明中,又明确指出侦查机关对其讯问存在刑讯逼供,并解释了自己认罪及辩解的原因。我们认为,郭占玲的有罪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其辩解的理由能够成立。
1、存在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详见证据09)
庭审现场,郭占玲给法庭陈述他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就是开庭前几天,还被路世杰带人殴打,警告他在法庭上不要乱说话,而当时他身上的伤明显可见。
2012年3月20日,郭占玲陈述:①“2010年8月25日到隆尧县公安局刑警队之后,任冉、雷东旭就提审我,问我2010年8月19日下午在南汪店村集会上打架致人死亡的被害人是你杀的吗?我说不是我杀的,任冉、雷东旭又问是谁杀的,我说不知道,然后任冉、雷东旭就用橡胶棒打我,还威胁我说你认的话我们给你弄轻点,不认的话判的很重,我有些害怕就按孙春花在李屯村南教给我的说了一遍…有些话说的不对的,任冉就教给我怎么说,然后他们一边录像一边审我”。②“过了两天,任冉、雷东旭又来提审我说,你的事到检察院和法院都这么说,不要胡乱说,说不好法院会判你很重,你要记住。后来检察院和法院提审我,我都按以前说的”。③“开庭前路世杰把我提到谈话室,屋里有十几个人,进去一句话都没说,他们就拿皮带、警棍把我打了一顿,我头上被打破血了……路世杰又给我说:到开庭那天,就按以前说的,别瞎说”。
郭占玲提出了十分明确的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线索,若非亲身经历,实难编造出来。在郭占玲当庭指出被刑讯逼供甚至亮出身上伤口之时,法院应首先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以确定证据资格,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未对郭占玲伤情进行鉴定,便直接依据可能系非法取得的证据做出裁判。
2、案发时郭占玲喝了酒,对案发经过记忆模糊,认罪系孙春花、公安机关共同唆使所致
案发当日郭占玲喝了酒,案发时场面混乱,在酒精的作用下郭占玲记忆力下降,记不清案发情节,侦查人员以有证人指认郭占玲为由,以心理暗示的方法使郭占玲产生了捅刺被害人的记忆,同时以刑讯逼供、重刑重判等相威胁,逼迫郭占玲作有罪供述;加之在归案前,孙春花亦唆使郭占玲将罪责承担下来,自己会花钱在外帮他活动,郭占玲信以为真。郭占玲正是在侦查机关的威胁、诱使以及孙春花唆使的合力下作了违背事实的有罪供述。
3、一审开庭前,辩护人没有会见过郭占玲,没有与郭占玲核实过卷宗里的材料,郭占玲庭审时听到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所以他决定翻供
举证质证阶段,郭占玲听到李志杰、李志雷的证词和其他人的证人证言,严重与事实不符; 同时,他听到了公诉人宣读的孙少丹的第一份笔录;再加上在庭审现场,来自被害人方的旁听席上有人发出“人不是他杀的”声音,结合自己进公安后多次遭到殴打,就是开庭前几天还被警告不准乱说话的情况下,郭占玲决定把真相说出来。
七、本案真凶应另有其人
1、孙少丹案发当天笔录里明确说看到的真凶是一个胖墩
孙少丹案发当天在笔录里说“胖墩用刀扎了马听听左大腿根部一刀,胖墩用刀子扎了两下,第一下可能没扎着,第二下应该扎到了,我只看到胖墩拿刀子,胖墩用刀子扎马听听时,我们相距不到一米”。“胖墩身上有血”。孙少丹在对郭占玲进行辨认时,也只说他是参与打架的瘦高个。
外形像胖墩的只有李志杰和李志雷,侦查机关故意隐匿对李志杰不利的证据,故意编造郭平申、李连珍8月25日晚的不露,其目的就是想做实人是郭占玲捅的这样一个假象。
2、李志雷、李志杰逃跑时,确实被人追赶过
张云龙的笔录里说他看到有人追赶肥胖男子(李志雷)和小个子(李志杰),那人抓住小个子后说:“你把人扎了一刀就跑,也不给人去医院看看”,大个胖子拿砖威胁追赶的人,小个子才得以逃跑。刘雷杰笔录里曾提到过他追赶李志雷。但李志雷、李志杰在笔录里都故意隐瞒了这一段,同时,侦查机关还把调取到的张云龙的笔录故意隐匿,其用意非常明显。
3、李志杰是唯一一个身上有被害人血迹的人
侦查机关故意隐匿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说明李志杰身上的血迹是被害人的;李志雷也说过“李志杰身上有血”;李龙卫说李志杰在他那里换了血衣,后该血衣被李志杰和他父亲拿回(详见证据7),公安也没有追问过这件衣服的去向。
4、为逃避惩罚,李志杰将重要物证血衣销毁
孙少丹、李志杰、李龙卫证言均证实,李志杰是案发时身上唯一有血的人,李志杰除了在公安做笔录时,故意隐瞒到李龙卫饭店换血衣、取走血衣的事实,还伙同其父亲从李龙卫处将血衣取回销毁,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李志杰自己知道衣服上的血迹来自于被害人。李志杰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表明其是真凶的可能性比较大。
八、程序违法
1、本案诉讼程序违法,影响公证审判,必须启动再审
一审庭审,郭占玲当庭翻供,称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身上有伤,但法庭并未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对郭占玲身上的伤进行鉴定,剥夺了辩护人吴岗哲的辩护权,对被告人庭上供诉置之不理,完全采纳被告人的庭前供诉。
2、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一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案发时的刑诉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河北省高院(2011)冀刑一终字第122号裁定书认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占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案将二审审判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二审死缓结果进行复核,严重违法。
综上,被隐匿的关键物证鉴定书出现,充分证明了郭占玲无罪;新证据及被隐匿的物证、书证、证言、甚至在卷证据均证明真凶另有他人;依照现有证据无法合理排除依怀疑得出郭占玲构成犯罪的唯一结论等。上述事由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立即启动再审,依法改判郭占玲无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人:胡贵云
2017年5月8日
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