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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小案例合集(二)——厚大法考

2019-03-01  本文已影响1人  厚大法考

#法考小案例# 6

马上又要到春节了,小红知道,这次回家妈妈又要催婚,并且还要应付海量的相亲了。不过这次,小红倒没有那么反感了,独自一个人在外面打拼了这么久,也累了,所以这次小红决定认真认真地去处个对象,找个老实人就嫁了。为此,小红还花了一个月的工资到美容医院做了个隆鼻手术,效果很好。美容医院为了宣传,分别在手术前后对小红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并且未经小红的同意将该照片发布到某网站的广告中,介绍时用了小红的真实姓名。小红看到后,打电话给网站表达了异议,网站收到通知后立即作了删除。在本案中,美容医院是否构成对小红的人格权侵权?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姓名权侵权遵行两套构成要件,①干涉盗用冒用,②商事人格权理论;本案中属于后者,即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网络侵权中,如果网络主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删除内容,断开连接等,则不构成侵权。

#法考小案例# 7

#天价兰花案#元旦假期游玩期间,李华和小红在酒店的房间发现墙角有几棵小草,很是喜欢,就拿回家种在了花盆里。谁知这几棵小草是被称为“西光蜀道”的名贵兰花,价值4000-6000元。本案中,李华和小红有盗窃的故意吗?

刑法中主观构成要件之犯罪故意的标准是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看”,而非犯罪人本身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本案中,从社会一般角度来看,不能认识到“数额较大”,所以缺乏犯罪故意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法考小案例# 8

李明在一场车祸中不幸去世,妻子小红因悲伤过度晕厥也被送往医院,在医院检查时发现小红已有三个月的身孕,请问,对于李明的财产,胎儿能否继承?​​​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规定,胎儿的应留份额制度。若胎儿出生即为死体,则李明的财产作为遗产直接由其妻子小红继承;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则婴儿享有继承权,死亡后,婴儿继承的李明的遗产再由其母小红继承,此时,小红继承的是婴儿的遗产而非李明的遗产。

#法考小案例# 9

李明和小红是夫妻,但感情一直不合,一次,小红谎称李明长时间下落不明(实际上是李明外出出差了),到法院申请宣告李明死亡。法院宣告死亡后不久,小红与隔壁小王花了9.9元领了结婚证,但因家庭暴力,新婚后不满1年,两人又一次离婚。后来,李明突然出现,向法院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并得知自己的一辆三轮车被小红卖给了不知情的小军。本案中,李明和小红的婚姻关系可以自动恢复吗?小军对三轮车有返还义务吗?

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有二,一为继承开始,若之后宣告死亡被依法撤销,则依继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应返还财产,原物在还原物,原物不在相应赔偿;二为婚姻继续,但其配偶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恢复和再婚的除外。

#法考小案例# 10

李华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小明进行正当防卫,致其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小明已无侵害能力,求李华将其送往医院,但李华不理会而离去。最终小明因流血过多死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李华对小明的受伤是否有救助义务?​​​​

本案中,有分割说与合并说两种处理办法,前者将此行为切割成另个行为——正当防卫+致人死亡;后者在整体上将此行为看成是防卫行为所导致的死亡,即死亡结果超出了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由此可推知甲有救助义务。

上期内容:法考小案例合集(一)——厚大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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