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精华提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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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共政策与法
1、政策与法之同
(1) 在法治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与法是相同的。
(2)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权威性都源于国家合法地拥有强制力。
(3) 都是调整人的行为亦即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标准。
(4) 社会作用都在于它们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5) 在法治国家,法和政策的制定可以具有相同的程序。
2、政策与法之异
(1)对于获得法的形态者来说,法与政策具有同一文体,但是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这种不同体现于文本付诸实行的过程中。
(2)对于未获得法的形态者来说,具有获得法的形态的公共政策的全部特质,但其文本不具有法的特质和规定。
3、政策与法的相互关系
(1)政策是法的来源和动力,并且对法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2)法为政策提供保障,定型化为法律的政策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十四)公共政策的主体系统:
1、政策制定系统(居于整个政策系统的核心地位)基本功能有:
(1) 认定政策问题;(2) 确认政策目标;(3) 组织政策方案的设计;
(4)主持审议备选方案并最终进行政策抉择:(5)完成政策合法化程序并正式发布政策。
2、政策执行主体的基本功能:
(1) 为政策方案的实施做好准备;(2) 有效实施政策方案;(3) 分析和总结执行情况。
3、间接主体系统的基本功能:
(1)利益表达与利益综合; (2)提出公共问题;(3)影响公共政策制定;
(4)影响并改变政策环境;(5)填补政策直接主体无法达到的空间。
(十五)政策支持系统有:
1、信息传播系统(是政策系统的“神经”系统),其基本功能有:
(1) 信息的收集与整理;(2) 信息的加工与储存:(3) 信息的传递。
2、政策咨询系统
3、政策监控系统(政策系统的一个特殊子系统),其基本功能有:
(1) 建立政策监控标准;(2) 监测政策绩效:(3) 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偏差。
4、政策评估系统(政策系统的一个基础子系统),其五大构成要素:
(1)政策评估主体(2)评估对象(3)评估目的 (4)评估标准 (5)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