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律论法法律人法律

于欢案事件的另案处理风波

2017-03-31  本文已影响44人  曾晓枫

这段时间跟不同非法律界内亲友聊天,说到于欢案事件,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都对一个事情比较困扰,为什么单独一直怼着一个弱势群体于欢,而没有判处讨债者,和可能有问题的出警警察。

其实,这首先是一个刑事诉讼法上的程序理解问题:并案处理虽为原则,但例外另案处理也可以。其次是热心群众,确实非常担心没有另案,或另案不理不了了之了。作为一个法律界人员,我有责任对热心群众普及一下有关程序法。

201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于欢虽与要债方嫌疑人处于牵连关系中,在侦查中一起处理便于查清楚事实,但他们毕竟不是属于共犯,少见当事双方并案判决的案例。

要债方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与涉黑犯罪,这些案件都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出警警察涉嫌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或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或明显过失的玩忽职守罪,警察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这案件由检察院侦查。所以从便于侦查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存在另案处理的程序基础。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犯罪累加也不能构成无期徒刑,也就说要债方嫌疑人他们的罪刑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以于欢案这个事件分拨处理,并没有太多不妥。可问题的关键是检察机关必须加强监督,避免分而不理、理而迟缓不了了之。我们必须共同监督、继续努力,争取继续还当事人、还法律一个公道!

于欢案事件的另案处理风波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