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减刑事团队

网络调侃与犯罪的边界

2020-11-15  本文已影响0人  姜成慧

最近火遍视频网站的名人,非马保国莫属。

马保国,自称浑元形意太极拳掌门,以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言论、浓厚的地方口音以及独创的“闪电五连鞭”功夫独步武林。

伴随着上述荣誉,还有一段30秒被KO,受伤后还不忘教育年轻人要有武德的视频流传于江湖。

马保国究竟是不是假大师,传统武术和现代搏击到底孰优孰劣,这些可以留给掌握更多资料和武术专业人士去分析。

本期内容,刑减刑事团队结合网上众多的调侃视频和段子,和大家聊一聊刑法中的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虽规定于同一法条,但二者还是有所区别。

简言之,侮辱罪中可能会存在暴力行为(如扇耳光、剪头发、强迫下跪等),诽谤罪一般不存在暴力行为;诽谤罪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侮辱罪虽然不存在虚构事实,但散布的内容一定是他人不想让其他人知道的事实。实践中,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经常同时出现,交替进行。

网上的调侃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是转发原版视频并将语音转文字。因为原版视频是马保国本人发布,转发者虽也抱着戏虐和希望让更多人参与戏虐的心态,但转发其本人发布在公共平台的视频并不属于侮辱或诽谤行为,基本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风险。

二是依托原版视频的创作。这一类的创作在原版的基础上添加了更多的元素,比如在视频上增加闪电,添加头饰,将原版视频混剪到其他视频中或将其他角色的脸替换成马保国的脸。这一类的创作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添加的素材或混剪后形成的内容,可能造成贬低人格、破坏名誉的后果。

三是借马保国的名字进行的虚拟创作。比如放原版视频却配上其他内容的音频,或放原版音频却配上另外的视频,或仿《孔乙己》文风写的小段子。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捏造事实”,极有可能构成犯罪,风险极大。进行虚拟创作应当慎之又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发布者和恶意散布者的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提醒,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须直接向人民法院告诉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前,应当按照刑事案件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搜集、固定证据,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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