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语——原始信仰与法律之源
法之语——原始信仰与法律之源
李晨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倘若法律成为所有人的信仰,世界将以秩序与文明而独立于宇宙。但仅仅在这个地球上,人类的文明之弱小就决定了其不可实现永恒的统治。
当人的历史开始时,想尽办法摆脱动物特征的那些个体早早就站在了人的顶端地位,而贪图于动物猎食和安逸放弃进化的个体,渐渐被一个正在产生的、更高级的群体排挤于“人类”这一概念之外。而当文明出现后,野蛮也随之而生。于是,原始的不平等就此开始。人类最初的文明基于对神明的信仰,对自然的崇拜,充满了迷信与暴力,这是进化与不同认知的结果。
原始的规范与秩序出现的原因是在文明更加进化的历程中实现的。《异形-契约》中提到:当一个尼安德特人在山洞里叼着一个芦苇杆逗他的孩子时发出了声音,于是新的文明便诞生了。且不论文化的载体是人类的有意识创造与否,这种现象在他们的族群中作用极大,并且在维护他们的公共或私有利益不被侵害时产生了秩序。秩序是何时发挥作用的,在不同的社会中很难解释。可以确定的是,维护秩序的规范是根据族群的共同信仰产生的。以宗教为例,对神明的信奉往往成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工具。当人的意识上升到一定高度时,基于人的行为本身形成的规范也渐渐被公众认可,例如“同态复仇”,只不过人们可能不叫“法律”这个名字而已。
基于信仰的同时,现实原因也并不可忽视。人类面临的直接挑战多是来自于自然界,如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那个时候没有我们现在所谓的科学去帮助人类揭示一些事物和现象的原因,所以人们需要一种意念上的东西去解释,不同的人群就会有不同的信仰,特定人群不同的信仰就决定了他们对天地万物的看法,决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而古代人法观念的形成及差异也是可以作同一类型的解释。
若研究世界原始的法律思想不得不对宗教中的法律观进行解读。阿奎那是中世纪神学的领袖人物,他将法分为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造物之法,自然法是上帝治人之法,人法是人统治国家之法,神法即为圣经。阿奎那没有看到过神,也无法看到神,所以在他的体系中,人束缚在宗教统治的牢笼中,或“恶法亦法”,而“神”则是宗教统治的一个手段,即使没有了“上帝”,他们也会找一个其他的“神”来代替。在北欧,日耳曼人的宗教信仰同样根深蒂固。这些日耳曼人也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在罗马法崩溃时,日耳曼法成为欧洲法系中重要的一支。北欧的苦寒之地使得他们没有形成像罗马和中国一样的帝国,而形成了大大小小的部落。在系统的法律成文之前,他们依靠神明的力量战斗和生活,形成了不一样的文明。他们信仰奥丁大帝和战神索尔乃至于神秘的维京文化,这给他们的部落以力量。古印度文明是建立在佛教文化之上的。“婆罗门”哲学往往吸引着世界众多的学者去思索研究。他们以佛法为追求,僧侣成为了统治者,整个国家分化为四种由高到低的种族,阶级制度森严,阶级中的流动完全被隔离。伊斯兰法也是宗教法律观中的一大特色。高鸿均在《伊斯兰法: 传统与现代化》一书中指出,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同时产生,且最开始的时候,伊斯兰法只是伊斯兰教的一部分。
所以宗教、道德其实是人类社会法律最原始的渊源,而这些都包含在渊源流长的文化当中,就如著名的《古兰经》的作用一样,对法律的意义不可抹杀。
中国以家和家庭生活为特征,依靠的是社会而不是国家,中西文化传统的路径之不同,人一生下来就会有与之有关的人,在社会中与这些有关系的人一起生活,这种关系就称之为伦理,伦理关系也是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中国的五伦即中国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套着无数小家庭,“孝”字在古代中国代表了最高道德准则。古代中国没有古希腊、罗马城市平民那样形成一个一个的社会集团,也没有平民与贵族的对峙,更没有这种对抗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和道德意识。而中国有自己独到的自成一体的传统——儒家思想在中国代替了西方的宗教安顿了中国社会两千多年,起到法律的作用的儒家思想成为中华民族一直以来所依赖的精神信念,给了人民和社会最大的安全保障。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制曲折发展,近四十年才得以迅猛发展。若中国的法治进程落后于西方,就应吸纳他们的思想吗?法律是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记载,是实现政治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实用工具;民族精神就是民族正义,等同于政治正义与社会正义; 法治若想成为民族精神,就必须以法律形式对民族正义进行表达,使法律具有公开性、规范性和确定性。恰如历史学家钱穆所言: “我们不能专看别人家,样样向人学。人家的法规制度,同样不能有利而无弊。”“整个西方人在政治经验上都还比较短浅。能讲这句话的只有中国人。中国政治比西方进步,这是历史事实,不是民族夸大。”
东方与西方不尽相同。然而,我们仍然是在追求人、自然、宇宙的融会贯通,追求和谐,和根源于民族生命中的道德力量。而这种内心的道德力量,源自信仰,正是有了信仰,生命和精神才得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