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美国已开绿灯,中国黄灯等待
编者按:2015年10月30日,美国证监会正式通过允许公司通过众筹方式发行出售股权的规定。那么,美国众筹新规的核心内容有哪些?该规定的出台将对美国股权众筹市场产生何种影响?中国的股权众筹现状如何?未来中国的股权众筹将走向何方?简法帮将为您一一解答。
Oculus是美国一家专注虚拟现实技术的创业企业。2012年,这家企业在众筹网站Kickstarter上通过众筹方式,从近一万名支持者手中融到了240万美金,当时,这家创业企业的创始人Palmer Luckey(也是该公司虚拟现实技术的发明人)还是一个与父母一起住在拖车房里的十多岁的孩子。
图注:用户体验Oculus虚拟头盔技术
不到两年时间,这家创业企业被Facebook以20亿美金的价格收购。然而,这家企业的众筹支持者却一分钱也得不到。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众筹参与者投资购买的不是企业的股权,而是一种捐赠或企业产品的预购。这不由令很多人感到失望。
不过,在美国,这一情况即将发生改变。
2015年10月30日,美国证监会正式通过允许公司通过众筹方式发行出售股权的规定(“美国众筹新规”)。假设2012年美国众筹新规就已出台的话,Oculus很有可能当时就能通过众筹方式出售部分股权,而众筹参与者也能够享受Facebook高价收购的溢价了。
美国众筹新规核心内容的概括
1、众筹募集金额限定
美国众筹新规允许美国企业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通过股权众筹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这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应该是非常重要而且金额不小的一笔启动资金。
2、众筹对象投资金额限制
为了保护投资人,尤其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小的个人投资人,新规设立了投资金额限制:
个人投资者年收入或个人资产净值不足10万美元的,则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参与股权众筹投资额上限为2000美元,并且不得不超过其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
个人投资者年收入和个人资产净值均达到10万美元的,则任何12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上限不得不超过其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注意:除此之外仍有总额限制,见下文);
12个月期间内,任何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投资额上限均为10万美元。
3、众筹股权转让限制
通过众筹购买的股权,一般情况下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这将有助于保持众筹的创业企业股权的稳定性。
4、众筹方式
所有股权众筹交易,必须通过美国证监会登记的证券经纪商或者众筹融资平台(Funding Portal)进行。通过融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一次只能通过一家中介平台进行,不能同时采用其他平台进行股权众筹。
5、信息披露要求
除了股权众筹价格、公司财务状况、资金用途、公司高管以及关联交易和年报等信息披露要求外,美国众筹新规最大的亮点是:首次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不需要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但之前已经进行过股权众筹或者已有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在此列。
6、众筹(融资)平台
作为与证券经纪商平行的一个创新机构,众筹(融资)平台就是协助企业进行众筹股权发行和销售的互联网平台,需要在美国证监会登记,并且成为美国证券协会(FINRA)的会员。美国众筹新规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投资者教育、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此外,众筹(融资)平台将不得提供投资建议或咨询、引诱股权的买卖、以引诱为目的或基于证券买卖而补偿众筹项目发起人或其他人、持有或处理投资人资金或证券。据媒体报道,美国多家众筹(融资)平台已经表示要申请美国证监会登记。
美国众筹新规将在6个月后生效,众筹(融资)平台登记表格文件将在3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为众筹的大规模开展提前奠定基础。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在大洋此岸的中国,股权众筹也是一片繁荣景象,股权众筹平台效仿美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可见,中国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界定和监管方式与美国大同小异,而且在中国,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也是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2015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进步一强调了对股权众筹定义的统一,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体现了对不符合股权众筹定义的平台进行清理的强势态度。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这意味着,除了几家股权众筹试点(据媒体报道,包括平安、阿里、京东等)之外,市面上此前战战兢兢打着股权众筹旗号的融资平台只能暂时收缩战线,剔除真正的股权众筹业务,或者改头换面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不具有公开性”的“合投”业务,并按照私募接受监管。
在司法实践层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股权众筹第一案”中,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法院在审理当事人融资费用等争议后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法院同时强调了“遵循现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文件”和“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对于平台是否为公开融资的分析不够充分,但总体上对于股权众筹融资交易持鼓励的态度,这种与时俱进的司法精神非常值得赞扬。
总体上看,中国的股权众筹领域还需要耐心等待中国证监会的放行,美国是股权众筹的发源地,简法帮希望美国在股权众筹上的进展,尤其是美国证监会的最新举措,对于中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鼓励和借鉴作用。简法帮将与所有对股权众筹有兴趣的人们一起,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也欢迎有志于在众筹领域大显身手的创业者与我们联系进行法律探讨或定制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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