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样的官司该怎么办?
两年前打一场官司,胜诉了,但是被告仍欠钱不还(也已明知他无钱可还)。
无奈之下,请求法院查封被告的一处房产,以期拍卖变现、偿还债务。
然而,在律师去房管局档案科调取这处房产的信息时(以确保是被告的房产、执行法官才能放心来查封),万万没想到遇见一个离奇情况:
这套房子是2006年登记的,当时还是很多手工填写的表格。
该房产证号和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号完全一致,证明是同一套房;
该房产登记的户主姓名就是被告的姓名,也一致;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照片、出生年月、家庭地址也都一致;
唯独在身份证复印件上,身份证号那一串数字的尾号处,尾号4010的“1”被手工修改成了“4”,即尾号为4040,可明显看到手动修改的痕迹(律师已将全部资料复印下来)。
而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号的尾号是4010,因此,产生了不一致。
(遇到这种明显人为修改身份证号的情况,档案科老师也自嘲说是不是当时登记人故意使坏的?趁工作人员不注意自己修改了?这个被告的心眼可真多啊!时间过去十几年了,当时的经办人都不好找了......)
由于身份证信息尾号和被告提供的不一致,但其他内容都符合,考虑到这种情况特殊,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法官计划到房管局查封该套房产。
但新的麻烦又产生了:
就算法院查封了这套房产,后续却无法进入拍卖环节,因为身份证尾号不同。
而要想顺利进入拍卖流程,则需要房管局出具一个情况说明,即房管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可2006年的登记信息有误,同时认可该套房产的房主就是被告,即身份证尾号为4010的人。
而房管局的调查核实方法有很多,比如去公安系统查询尾号4040的人名是否与被告一致,如果不一致,即可证明4040不是被告,也不是该房产的户主;而在公安系统查询出尾号4010的人名与被告一致,则可证明被告就是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
那么现在的问题关键是:
房管局愿意去调查核实吗?敢承认自己的信息有误吗?会出具情况说明吗?以前有过这样的先例吗?......
遇到这样的官司该怎么办?!请各位大咖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