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之于法律与基督教对西方传统法制提供的襁褓——读《法律与宗教》
在我的印象里,法学的发展一度就如同被点燃的火星一样,在阴影中觉醒不断升温乃至于煌煌如烈日,统治人们的灵魂和肉体,足迹掠过人们的信仰和迷惘。自从希腊雅典的黄金时代开启了一段智慧爆发的光阴,即使后来它自身湮灭,但是它的道统依然为罗马所继承。而在罗马走向毁灭以后,便是基督教降临在这片曾经被各种野蛮的民族统治的土地上,带来后世中很多人眼中黑暗的中世纪,直到一次又一次的人性觉醒,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人类和上帝就自我的统治权展开一场拉锯战,最终世俗的力量取得了胜利。上帝依然至高无上,神圣依然神圣,但是人类,是自己的了。
而法学的发展,则是西方文明演变的一个缩影,在这片阵地上,也埋下了不知凡几的可歌可泣。回头看过,我们怎么也无法绕过西方法学中的三座大山——自然法学、历史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简单来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有很多法律原则是不证自明的,诉诸于超验价值和前提预设,并以其为理论基础。历史法学派则是认为法律是本民族文化的产物,是每一个生活在法律活动中的鲜活的生命造就的,而非上帝或其他。法律实证主义则排斥超验价值和理论预设,试图分离法学与其他内容,达到纯粹法学的境界,将法学符号化,以法律的归法律,上帝的归上帝为其特色。
后来自然法学派随着世俗运动的兴起,启蒙思想的辉煌登场而逐渐销声匿迹。历史法学派也在近代科学逐步强大,各民族之间文化经济联系的加强的过程里,慢慢没有了踪影。时至今日,除了二战后凤凰涅槃的新自然法学派,就只剩下了法律实证主义一统江山。但是这并不是什么值得高兴的事情,就如同三国归晋后迎来的是惨淡,今天被实证主义影响下的法学,问题依旧层出不穷。
而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超验价值被不断剥离,法律与宗教信仰逐渐分野的过程。发展到后来,以至于意犹未尽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狠狠的一刀斩断了法律和宗教以及超验价值的关系,以为纯粹才是真理。而没有了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基础的法律,会演变成一种灾难(希特勒是合法选举上台的),这在二战中已经体现出来了。当然,也也促成了新自然法学的诞生。
其实,暂且不谈信仰对于法律的作用,只是从学术体系来说,希冀追求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可能就犯了个想当然的错误。很久以前的法律政治哲学历史宗教本是统属于一个整体,后世的学科分类倒是一场学术界的革命,但是也因此导致了人们受学科的界限限制,而在单单关注某一个学科的过程里,造成了自身知识体系的缺失。这种缺失,是需要突破学科的框架才能弥补的。法律也一样,没有了政治哲学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只是空洞的法条主义而已,法律需要从它们当中吸收营养,比如维他命之于我们。
而没有了信仰的法律,又会是怎么样的?
没有了超验价值,不涉及生存终极奥义的法律,看上去纯粹的法律,就变成了工具论者眼中的工具。法律只不过是由掌握权力的机构制定出来的一套规则,以暴力机关为保障的随时可能变化的规则。更有甚者,会说法律是阶级意志的反映,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暴力机关作为护盾,被工具论者当作是最根本的特征。
而事实上,在人们遵守法律的动因里,暴力机关的潜在威慑只占据着很小的一部分,而文化、教育、对公平和秩序得追求才是关键的要素,这些构成了人们遵守法律的传统。没有哪个政府可以一直依靠暴力推行它的法律,不提它的运行成本多么高昂,人民首先就会把它推翻。
我们对工具论的宣扬,对于功利主义的执着,都无法解释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仅仅因为它是权力机关制定出来的,并不是多么令人信服的理由,用暴力机关的后盾作为解释,又太过狭隘。而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就越难以激起人们对于法律的尊崇,那么法律的权威也就无从谈起。而最好的解释就是,法律内在的包涵了部分关于人们生存的终极奥义的,它拥有超验的价值,拥有神圣性。法律要求人们服从,不单单是现实的、客观的、物质的,而且是灵魂上的、超验的、永恒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而法律也因为这些永痕的价值而获得了永恒的生命。人们会形成遵守法律的传统,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是来源于对公平对正义的追求,而不仅仅是对于权力和暴力的敬畏。
那么法律到底应当是什么样的?它应当是社会中一系列的立法司法执法裁判的活动,是在这个活动中形成的文化,每个参与进来的生命都是它的组成单位。它因而不再是冰冷的机构和呆板的条文所能限制的,它的身上,有公平与正义加持的光辉,它还承载着人们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
而赋予法律以超验价值和神圣的,正是宗教,或者说,正是基督教。它是西方法律得以成熟发展的基础,是孕育了西方法制传统的摇篮和襁褓。尽管世俗化的法律大行其道的时候,基督教甚至是被禁止的(罗马帝国黄金时期),但是随着后来世俗的皇帝皈依了基督教。基督教教义对于人们的影响,不再局限于它的信众,而是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成为了法典的一部分。某些基督教中的原则,也成为了法律原则。而后教会势力笼罩在欧洲,它们把自己散乱的各种教规整理出来,站在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了教会法,即教会的婚姻法、侵权行为法、民法和刑法等。后来基督教一场革命以后,教皇产生了,具备着严格等级制的基督教在这个时候才能说发展到了巅峰。而这西方世俗的法制传统的形成简直是造化之恩,以后欧洲大陆的法典化成果就是在教会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在此以前世俗法律大部分还处于部族原始习惯和抑制血亲复仇的程度),甚至选举教皇的方式都被吸收进世俗当中,成为一种选举制度,广泛应用于法律和其他各个方面。
但是这个时候,上帝的威严太厚重,让人性没有喘息的地步。在资本主义成长到一定程度,世俗的人们要求世俗的生活以后,无论是宗教还是文化,都走进一个新的里程碑。后来有了马丁路德金的宗教改革,还有加尔文的清教派(美国就是一群清教徒缔造的),他们使得宗教走向制度化发展的努力,同时也促进了法制改革的足迹。世俗革命则不断将宗教的精神注入到世俗活动当中,比如启蒙主义就把自己的上帝换成了对理性的信仰,自由民主主义的上帝对法制的发展也贡献甚大。
人们分开了立法、司法和执法,并且认为这样是合乎上帝的要求,是合法宇宙的真理的,给予整个法律体系以神圣性。在后来,你可以用法律经济学用其他方法来解释这种体系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但是纯然的功利主义,是无法赢得人们真正的认同的。在这个过程里,人们把大部分本来专注于宗教的情感投入到了法律,成为了法律情感。在基督教诠释恩与罪的经验当中,人们经过一系列的斗争和奋斗,发现并且牢牢抓住了一些具备永恒意义的,满足人类根本需求的法律原则,如契约神圣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等。
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法律和宗教都具备这样四个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仪式即法律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公开的方式展现,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具备预测可能性的能力,只有公开才会有公正。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理也在这里。传统就是对过去经验的继承,权威是法律必不可少的骨骼,普遍性则是所有法律都应当具备的特性。而在这些方面,西方的法律无不与基督教密切相关,乃至于互补。
回到今天,我们依然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从一开始基督教利用它对世俗皇帝的影响力把宗教教义变成法律,到后来世俗挣脱上帝枷锁后依然自觉的继续这个过程,其实不过是个道德法律化的过程。而我们的法制传统,则也是一个道德法律化高度发达的社会,我们的儒家其实发展到后来已经形成了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宗教(儒教),将伦理法律化,从春秋决狱以后就没有停止过。为什么会给这两片土地带来截然不同的后果?
那些诟病我国古代伦理法律化,道德与伦理不分的人,是否思考过其实西方法律道德法律化与我们不相上下这种情况?那么,这个答案就十分微妙了。也许是因为欧洲大陆的道德是建立在商业社会和航海文明上的道德,我们的伦理是建立在农业社会上的伦理?也许是他们的道德更贴近现代化,而我们的道德则走入歧途?也许是因为他们继承了自己的传统,而我们丢弃了?或者说,因为我们不信奉上帝,所以上帝不眷顾中国?
法律需要信仰,不过中国大概不需要有上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