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感悟ABC》人生格局的修炼择思集

年少不懂王安石,读懂人生已半度

2018-09-21  本文已影响334人  大小白杨

        上周六有幸购得宋史专家邓广铭先生撰写的传世之作《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一书。略读完该书,重温了一遍王安石主持“熙宁变法”的全过程,尤对大宋“青苗法”金融制度改革感触很深。在叹服1000年前“青苗法”金融改革制度设计精妙之余,也十分叹惜“青苗法”首当其冲成为宋人郑侠所献宋神宗《流民图》之“罪魁祸首”!

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 封面

        “青苗法”作为一项纸面上完全利国利民的经济改革制度设计,在局部小地方也曾试验过完全可靠实用,为何在大宋全国推广实践中就成了祸国殃民的“恶法”呢?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青苗法”,这项1000年前中国人首先创制的,在当时领先世界500多年的金融经济制度。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当年大宋王朝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熙宁二年即公元1069年九月由大宋王朝“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青苗法”本意主要是为了改革旧有“常平仓”制度“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做法,以济普通农民和市民。即变革此前国有“常平仓”(相当于现今的中储粮总公司)在荒年时适量降低米价,以国家干预价粜[tiào]米入市,平抑物价赈济百姓;在丰年时适当抬高米价,以国家保护价籴[dí]米储粮,防止谷贱伤农的呆板做法。在此基础上以"常平仓"的国有储备粮折算为准备金,建立国有农业银行,以国家信用制度背书,发放定额利息贷款,以取代民间高利贷金融市场。当然,旧“常平仓”制度,本初也属“良法善政”,但到了王安石变法时代已近废弃,成为大宋朝野一致认为不得不改的“恶法弊政”,具体变异本文暂略不讲。“青苗法”的具体操作如下:将当时“常平仓”、“广惠仓”的国家储备粮折算为国有资本,以20%的年利率普惠性地贷给大宋全境的贫困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农民来年田地里的“青苗”期货收成、手工业者的固定资产或产品期货作“抵押”,帮助广大的自耕农民、城市小手工业者以度荒年时艰,待来年丰年收成或出产时,再还本付息。目的在于改善广大普通老百姓特别是自耕农民在遭遇灾害时,受民间高利贷压榨盘剥的境况,也顺便收取民间高利贷暴利于国库,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来缓解北宋中期政府财政上的“积贫”。稍有经济常识的明白人一看便知,“青苗法”本是一项利国利民、国民双赢的经济改革和金融制度。

          有人可能说,政府放贷20%的年利率太高了。但要是能穿越到1000年前,你会发现这是个大大的良心价、实诚价。据现代有关经济学者研究,宋代高利贷计息方法大致分为月息、季息(或半年息)、年息和复利息4种。月息大约1.5%—5%,浮动幅度很大。按季度或半年计息者在农村较多。以年计息极为普遍,年息低者50%—70%,高者为“倍称之息”,高达两、三倍之200%以上。复利计息就是驴打滚、利滚利,借贷者到期归还不上,则以年为时间单位,利转为本,再生息,年利息至少都在300%以上。复利高利贷一旦借上,必定是倾家荡产、典妻卖女也还不清。

        两宋经济国策都是不抑兼并,任民间自由借贷、自由买卖的。虽然两宋朝廷都曾明文规定了高利贷利息的高限,即用财物放贷,月息不准超过4%,年利息不超过50%,时间长越一年以上利息不准超过一倍即100%,但在大宋民间的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所以,高利贷在大宋臣民的实际生活中是合法存在的。当时大宋社会官民借高利贷过日子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即使朝廷京官借上高利贷,也得按社会通行的规矩欠债还钱,皇上知晓也无可奈何。比如宋真宗时代有一宰相李沆,此人在年轻初入官场之时,由于素来家贫,为维持一大家子人在京的生活,借债很多,常常借新债还旧债,还债时"按揭还贷"压力山大。其人在太宗朝时,身居中央"弘文馆当值"五品官(相当于现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办公厅主任,如假包换的实职厅官)时,上班时穿得破破烂烂,一大家子人在京城开封生活拮据,吃了上顿、愁下顿。宋太宗实在看不过去,大笔一挥,“赐钱一百三十万,令偿之”,感其廉能,还连升他三级官至右补阙、知制诰(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以提高其一家人的生活供给待遇。不要笑话,这就是大宋"青苗法"改革的金融大背景。

        大宋“熙宁变法”的主持人王安石是深知当时的民间借贷金融乱象和普通农民、市民受高利贷盘剥之苦的。他于公元1047年,年仅26岁时任浙江鄞县知县,至公元1049年这三年期间,就在全县试行推广过“青苗法”和与之配套的“农田水利法”。他劝督乡民们兴修水利、大殖农桑,扩办学校、培养子弟,初显政绩,以致当地的士绅民“皆盛称其德”。所以,到20年后的公元1069年成为宰相时,在宋神宗的大力支持下推行变法时,他一直认为自己是绝对真理在握的。据传,王安石变法改革的口号被司马光为首的反对派总结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尽管没有任何的史料表明王安石说过这句话,但也可对王安石推行变法改革的决心和自信心见于一斑。直到大宋元祐元年即公元1086年,司马光为相,全面废除新法时,王安石仍然坚持自己是对的,认为司马光才是胡来。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大宋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关键的也最受人指责诟病的问题就在于强行“摊派”。这是王安石始料未及的事。遥想当年王安石26岁任知县时,正当年轻力壮。一心为民的他亲自跑遍了鄞县境内的"东西十有四乡",深入田间地头、街头巷尾到贫困农户和市民家中了解情况、摸清底数、统计数据,再做出发放政府"青苗"贷款的详细实施安排。对全县的每一笔政府“青苗”借贷款,以他办事认真、博闻强识、严谨专注的性格,可以都能记得住。如遇特殊情况,比如有些困难户到了来年还是还不上政府贷款,他也可拍板再宽限时间或免息或免债。以王安石的精明强干和大公无私,全县的士绅民估计也不忍或不敢欺诈他。他还在全县配套实施“农田水利法”等其他新法,各乡居民"闻之翕然皆劝,趋之无敢爱力",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大力提高当地农村农业的生产力和农民的偿还能力。再加上浙江鄞县天然的农业生产条件在全国来说是比较好的。所以,在他任知县期间,试行实施的“青苗法”确确实实是国民两利的良法德政。

        然而,“青苗法”全国一“摊派”就出大问题了,原因当然是众多的,主要原因本人认为有三:

        一是世间只有一个王安石。大宋地方官不是每个人都是王安石,不可能都有他两袖清风、悲天悯人,一心为国、勤政爱民的情怀和操守。有好多地方官把“青苗法”当成政府垄断金融借贷市场,上下其手,豪夺鲸吞,借机大肆牟取私利的合法手段。在法治不知为何物,全凭"父母官"仁心人治的大宋王朝,权力和资本一旦无缝结合,为了谋取极少数人的私利,那就是人挡杀人、神挡杀神了。大宋自耕农由此大量破产,扶老携幼逃亡者不绝于道,流民四起。

        二是完全自愿借贷异化成了全国普遍性摊派贷款。“青苗法”的本意是在自耕农民、城市小手工业者一时青黄不接、入不敷出、生活困难时,以国有农业银行的名义提供自愿申请的“低息贷款”,扶贫帮困、度过难关,以免于社会高利贷者压榨的良法。但是,“青苗法”在大宋全国推广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官为了向中央表明对变法的支持,显称自己的政绩,为了增加国库财政收入,强令当地的士绅民不论贫富与否,都要到国库来贷款,来年还本付息且不得延误。这一下就造成了当地士绅民人神共愤、怨声载道不绝于耳了。

        三是“青苗法”正常实施极大地伤害了大宋民间高利贷者的高额收益,使人群起而攻之。当然,也不排除大宋有部分地方州府,按照正常的改革制度设计推行了“青苗法”。但这无疑彻底断绝了民间高利贷者大发横财的财路。更加难以言明的是,许多民间高利贷者本身就是大宋地方州府的各级官员和豪强地主,甚至有许多大宋中央京官也参与其中。这部分高利贷金主有事无事、添油加醋、移花接木,"理所当然"地争相抹黑“青苗法”的正常实施。

        公元1085年,在“青苗法”实施16年后,宋神宗刚一去世,司马光上台为相执政,就以“青苗法”一日不除则害民一日为由,第一项就是废了“青苗法”,既而全部废除新法。

        在世界经济和金融改革史上,彪炳史册的“青苗法”至此凄惨谢幕。一代改革神人王安石也于次年孤独离世,此后身背800多年“变乱祖宗法度,祸国殃民”、“聚敛害民”、“剥民兴利”的“黑锅”,直到近代1908年梁启超先生撰书《王荆公》为其正名。“乃于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诟,易世而未之前者,在泰西则有克伦威尔,而在吾国则荆公”。

        所幸,由于王安石本人一生道德文章品行几乎无懈可击,"熙宁变法"虽然失败,但他本人生前身后及家人并未遭到清算,也算是中国古代变法史上主持变法者个人结局最好的一个人。

        纷纷易尽百年身,举世何人识道真。

        力去陈言夸末俗,可怜无补费精神。

        中华自古以来,求是求新求变,变革社会、创新制度一直就是最难的事,没有之一!法古因循倒是自然而然的大众行为,无论思想文化还是国家社会制度都是如此。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

        也许,这就是王荆公开拓创新思想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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