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日记三十二

2020-12-08  本文已影响0人  Lawyer老刘

今天晚上回了一趟家,然后又匆匆忙忙的赶来了。明天可能有事情,不敢耽搁,只能到家里拿完衣服就匆匆赶来。

我跟我的同事一起回家的,回来的路上。我们聊到了一些关于法律的事情,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贡献到底是什么呢?苏力曾在法治及本土资源一书中也提到过——我的贡献到底是什么呢?是拿人钱财,替人办事,还是匡扶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权威和正义呢?我想的是后者,维护最基本的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但是我同事并不认同我的观点,他认为我们法律人首先要维持生活,然后再去思考匡扶正义的事情。我们两个人开始争辩,我不让他,他也不让我。都举出很多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为什么我们两个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可能源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我在之前的日记中就记载过一件事情,法院审判民间借贷,尤其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原告要持有借条等凭证,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对借条的支持和认可,并代表借款一定到对方的账户或可控范围内或交给了对方。《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自借款到达借款人时生效。若仅有借款合同,并没有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这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这就是实践性合同的价值所在,不仅光有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的实际借款或转账。只有查明这二者才能更好的下判决,才能更好的公正审判。

我一直认为法院若只认借条或者转账凭证有失偏颇,可能会对原告或被告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我不相信法院不知道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但是为什么法院还要以其中一条判决呢?这里面到底是什么在影响着法院的抉择呢?我无从得知,我只知道,某些民事案件处理尚且糊涂,更何况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了。

前段时间一直在关注一个公众号,作者每天都会发一些他办理案件的思路和感受。大都都是揭露刑事案件中有失偏颇的地方。比如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需要排除,被告人及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排非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是有些法院似乎看不见,并不同意他们排非程序的申请。有些代理律师比较厉害,向公众公布侦查机关的办案视频,以此来推动案件的排非程序。且不说向网络公布公安机关的询问或办案视频合不合规定,单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言。对于被告人及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启动排除的,法院应当准许。法院不准许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排非申请,导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此下策,公布违法视频,有情有可原之处。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恰恰是最好的普法宣传。

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推进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规则。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仅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审理案件,不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心声,便会造成偏听则暗的局面,并不利于刑诉法相关规则的适用,甚至会沦为一张废纸。

若法律条文只呈现纸面上,于实际毫无意义,该纸面上所承载的文字与该纸组成——一张写着法律条文的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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