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
国际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因为各种限制以及人们自身的认识方面的因素硬性,因此会存在一系列矛盾,如果对其中所涵盖的一些层面、法域以及法律关系不进行识别,在操作中必然会导致混淆不清的现象,本文主要从国际经济法中需要识别的各个方面入手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为什么需要识别
识别是一种概念,大致解说为“ 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者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之所以在国际经济法中需要应用识别,是因为国际经济法是一项庞大的法律体系,并且涉及到众多的法域,对于单一的事件要做好法律范畴的界定和定性,才能有针对性的采用适当的法律条文进行对应,从而有效解决好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众多的法律纠纷中,多数是由于事前没有针对事实性质进行分类或者归错类,以至于后期出现众多的法律问题,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相较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而言显得更为宽泛,主要因为在国际经济法中不仅有关于法律事实的识别,更涉及到相关范畴和法律关系的识别。
在国际经济法中为何会存在识别的问题,这主要归结于国际经济法自身的相关特征,首先因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中所涵盖的法律范畴以及人们自身的认知程度限制,使得人们必须进行识别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发生;其次就是因为国际经济法中涉及到的法域众多,人们对一个法律事实如果不认真分析识别属于哪一类法域,可能会导致整个法律关系以及法律结果的偏差;最后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时间尚浅,其中包含的一些法律理论都不够完善和成熟,在具体操作中经常会引起一些理论上的争执和是非判断。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因素,由于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国家众多,而不同国家在语言、思维方式更方面的差异,因此会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导致一些错误。
二、法域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
国际经济法中涉及到的不同的法律部门被称为法域。法律是一项庞大的体系,例如刑法、民法就不存在法域的问题,因为刑法就涉及刑法问题,民法就涉及民法问题,但是国际经济法是一个“ 跨部门法律”,因此涉及到了多个法域问题,在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和决策之前首先需要对其所在的法域进行一个判断。
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主要是用来调节各国至今经济关系的,这其中就包含有货物贸易关系、技术贸易关系以及服务贸易关系,依据当事人的交易特征来定,根据这些关系的划分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中包含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和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如果将这种关系放在法律主体上面,则可以分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由于这种法律关系和涵盖范围的原因,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牵涉到众多的法律部门,因此被称之为是“ 跨部门法”。因此在认识到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之后,在遇到法律事实就要针对事实本身以及特点将其进行一个分类,每一个法律事实都有自身的特点,法律事实中所涉及的法律主体以及权力和义务的不同是法律事实的特点。将其进行法域的识别有助于更加明了其所涉及的法律范围。
三、法律关系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
对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关系的识别一般出现在对其进行法域识别之后。例如属于同一法域问题的事件也根据事情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范畴,在同一法域民法问题之中也分侵权和违约之分,同样属于国际公法的问题也分为违背条约义务和违背一般国际法义务。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进行法律关系的识别只是为了更加确定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质,因为国际经济法整个体系十分巨大,并且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也十分广泛,但是个人对于事务的认知程度和层次多少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识别中需要格外的小心,避免出现认知错误。曾经有一个涉及到国际之间贸易的案例,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都认为是“ 担保纠纷”,并且针对案件的情况共同认为该担保无效,正是由于这次的错误认定,导致后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这次案件中,虽然从表面上看很像担保问题,但是实质却不是,担保应该是属于一种从债,当主债不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时,担保人就应该为主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赔偿。但是在该事件中,由于主债人与担保人在事先已经做出了一定的约定,条文中明显的写着,当主债人没有履行职责时,担保人无需替主债人履行责任,只需要将俄罗斯已经付的款项全额退回即可。因此在这件事情上看, S 公司并不是担保人,而只是货款的代管人,因此并不能依据担保纠纷的条例来处理。对于事件识别的不清楚很容易导致整个案件性质的变化,最终出现极端的错误现象。
四、国际经济法概念与判断的识别
由于国际经济法在产生和实施的时间不长,其中的很多理论都有待成熟和完善,但是国际经济法中间所涵盖的层面又十分广泛,包括了国际公法、民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这么庞大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中的理论和界定需要十分注意。例如在国际经济法中涉及到我国国内与香港之间的一个关系“ 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 简称为 CEPA,这个法律概念从表面上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识别。
对于 CEPA 的来源最早是在 2001 年底,在香港特别行政长官去北京述职的时候,中央政府表示:中央十分重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有关与内地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并且指示了外经贸部成立专门的小组,和香港政府一起研究落实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建立问题。虽然在今后有人指出,这项条款针对香港更有利,但是无论后期是怎么界定和更改,并没有改变两地之间建立“ 自由贸易区”的性质。
CEPA 建立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两地之间能够通过这种关系相互给予关税和其他经济贸易管理措施方面的优惠,而不是将这种优惠给予第三方,即使第三方本身享有最惠国待遇。而CEPA与 WTO 的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两地之间的货物安排不能违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其他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规定。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不成熟,导致我们在对其中所涉及到的理论和是非进行判断时会市场出现一些偏差,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识别过程中时刻保持一种中立质疑的态度,不能很快的下定论。而我们时常提到的“ 国际合作义务”也只能够定义为一种国际道德义务,而不能将其划分为国际法律义务。道德义务产生于道德规范,而法律义务则是指由一定习惯法依据和条约约定的前提下,从整体的社会关系范围来看,法律只是对建立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国际法中由于涉及到的各类关系十分复杂,因此这些社会关系需要一定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国际法与国际道德法之间的区别在于依据国际法和国际道德法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如果违背了国际法中所设定的义务,违背者会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和约束,但是如果是违背了国际道德法中的有关义务,违背者最多是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不是有关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五、识别的方式以及识别时所处的立场
在做好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工作,前提是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个原则体现在,对于一个法律事实,不能够只注重看文件的题目是怎么设定的,而应该注重文件的内容规定。例如在前文中所提到的有关担保人的案例,从文件题目和表面来看似乎是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而最终将其划分为担保的范畴并给出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但是根据其中所提到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这一份并不是担保函,如果在文件条款中明确写道“ 本政府愿意监督借款公司切实遵守贷款协议责任,督促其按时归还贵行安排的银团贷款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如借款公司到期不能按贷款协议规定偿还银团贷款本息及费用时,本政府负责清偿借款公司拖欠银团各贷款人的债务,不让银团各贷款人在经济上蒙受任何损失。”那么这些内容就明显的设置了一项担保。
除此之外,还需要坚持分析的方法。所谓的分析就是针对一个事件需要具体透彻的去了解更全面的消息,例如对待国际条约的时候将其拆分为公法性条约和私法性条约,只有进行详细的拆分,才能有针对性的将一个事件分类为具体的条约中。简单的说法国际条约高于国内立法,从国际条约的签订当事人和国内立法有关机构来看是分不清两者之间的规则的,但是任何条约和立法的前提是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跟着众多的立法、条约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实施中的一些规定来看,大致的说国际条约高于国内立法,这种说法本身就存在错误。
最后就是需要借鉴到国外的一些经验。如果在对待一个事物不知道从而判断的时候,最有效的捷径就是参考其他国家在这方面问题处理时的一些经验。 例如在面临 WTO 规则的时候可以参照法国、奥地利等这些欧洲国家,这些国家对待规则时通常采用的是允许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如果通过对一些国外国家的参考发现,这些国家公开否认 WTO 规则在国内法院的直接适用,明确排除 WTO 规则对本国法的优秀效力权利,那么我国国家也不会主张让 WTO 规则在我国直接适用。
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有关于价值判断的问题,而这也是一个立场选择性问题。但是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在判断一个法律事实的时候看最终的结果是否符合创制者在实施中想要得到的最终效果和目的,因此我们在进行价值判断和立场选择的时候要站在创制者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例如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上,如果是受到该法则负面影响的国家就会认为这是一条不好的法则,但是站在创制者的角度看,该规则的产生的确可以带来应有的价值和功效,美国之所以极力主张该法则的实施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国的利益,当其看到最终并没有达到所想要的效果时就会出台其他的辅助政策让该法则发挥出更好的效益。
六、总结
国际经济法是一项庞大复杂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的法域范围以及各种法律关系都十分复杂,因此在应用国际经济法的时候需要十分注意法律事实本身性质的划分,而且国际经济法的不成熟也会使得人们在对条约探讨过程中存在立场和价值选择的偏差。因此在国际经济法中应用识别问题是更好的实施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