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时对方能分得房产的一半吗?

2022-07-27  本文已影响0人  200eb14deec8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张三以价款……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同时付清了全部房款。

不久后张三和李四登记结婚。2017年8月,经过张三的同意,房屋产权登记上加上了李四的名字,之后张三和李四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张三向他人所借,婚后张三和李四共同归还了借款……万元。

张三和李四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

张三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李四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李四则认为,虽然案涉房产由张三婚前出资购买,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实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共同归还购买房屋的借款,自己为房屋也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理应各自拥有房产一半的价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判:

位于……的房屋虽系张三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张三和李四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进行分割,故李四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张三婚前出资购买,考虑到房屋由张三婚前个人出资,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二人的名字,但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及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张三给予李四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补偿。

一审判决:

一、张三与李四名下共有的位于……的房屋归张三所有,李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三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

二、张三支付李四上述房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共同偿还了购买该房屋的借款,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均应予以分割。关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折价款给付问题,上诉人李四认为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并由上诉人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额。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张三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张三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张三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装修、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李四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张三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李四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对于房屋的装修及婚后共同还款,因均系双方婚后出资,故原审法院判令亦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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