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几十年来直接民主的政治-村民委员会,有深远的意义!(短文-
我是在阅读了徐勇写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之后,才有所了解什么是间接民主?什么是直接民主?那么,民主有哪些方式和途径呢?个人的愿望当然有认知方面的,也有情绪方面的,还有意志行为方面的内容。前者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基础,作为一个群聚性,靠集体智慧来引领世界变化的民族,如何把个人或多数人的愿望付诸实现变成一个集体的行为,民主和独裁都是变为现实的可选途径。
“民主”(democracy),本意是主权在民。民主,顾名思义“人民当家作主”。上世纪初有人戏称“民主”为“德先生”,科学(science)戏称为“赛先生”。虽然都是谐音,但不得不说这种叫法还是有点靠谱,“德”毕竟在民主政治中还是有一点“道德”的意味。民主的形式有多种,不外乎直接和间接两种。据说古代雅典的政府就是直接民主的产物。《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中援引的文献说目前中国的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机构都是间接民主的产物。近几十年有直接民主的现象吗?有!这就是遍及农村各地的村民委员会。从1982年始,到1987年立法(试行),再到1998年村组法的修订版,都明确界定了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都是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运作的民间组织。村主任等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委派”。将这种村委会的“民主”方式,界定为直接民主。徐勇在书中说到:“由人民群众赋予权力的管理者(村委会主任等)是人们的公仆,而不能成为人民的主人。这是民主政治的要旨之一”(P:106),这就表明了直接民主核心。那么,人民群众怎样去做,用哪种方法去赋予管理者的管理权力呢?书中概要说到:清末,清王朝被迫行宪,但仍然希图行专制之实,其重要理由是“百废待兴,民智未开”。梁启超强烈主张自由,但政治上却又持保守的态度,其原因在于他认为要“立新国”,必须先“立新民”。先行者孙中山认为中国的政治发展需要三个阶段,先后应为军政、训政和宪政。孙中山说首先以军事力量改变旧制度,建立新的权威,随后要“以党治国”,目的在于对民众进行宪政训练,然后才能达到宪政。上面的三个论点前提是在“民智未开”的情况下推行民主,会破坏权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下,吏治止于县,是一种“悬浮”治理的方式。之下呢?村、屯治理靠的是宗族、乡绅管理,一些村规民约、族规等形成了约定式的民间自治模式。
近几十年来,村民委员会逐步推开,前者以吏治止于乡镇,远胜于吏治止于县更为高效。但体制还是处于“悬浮”状态,只不过是悬浮于乡镇。乡镇以下如何强化管理呢?尤其是一些需要公共参与的卫生、治安、经济、文化等,广西宜山、罗城一带最先有村民自发组织为“村民委员会”,后来逐渐推广于全国,并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其为基层群众性组织。据说当时的村委会主要是民间有组织的管理需要多数人出力才能办成的公共事务:治安!结果,在村委会的组织管理下,所属村域内治安形势大为好转,上访现象几乎绝迹。
孙中山说过“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就是说只有逐渐淡化宗族主义,才能凝聚众心(P:280)。所以,要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首先必须将分散和外在于政治的村农组织到国家体系中来,使他们成为政治上的现代国家中的一分子。直接民主的产物——村委会的诞生就是符合国情的有效途径。我是在看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以后才明白了这一道理的。我还认为,未来的国情发展,随着民主意识的不断深入,或许会逐渐延伸,甚至会扩张到诸多方面的层次,如直选区域管理者、直选部门管理者等等。这也许是当前村委会存在的重要意义所在,它也许是中国未来诞生意义更为深远的、更合乎实际的中国民主的土壤,或称之为“培养基”更为妥帖。在直接民主的产物:村委会的诞生以及在法律上定位之后,如何选出并组织成一届“村委会”,这里面有许多的变化因素存在:从众和服从、社会交换和社会影响、角色及角色转换、文化差异、环境变化、团体影响、甚至种族偏见和伦理问题、候选人的社会支持体系等等都会影响村委会的组成和组成后的功能发挥。其实,由霍曼斯创立的社会交换轮来解释村委会的产生机制是比较受人认可和推崇的,比如客观上存在有适合有机体的潜在规律(如区域内公共卫生和治安,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来完成);比如个体与集体间互动有交换的必然性(个人的付出与利益的获取);比如再引申出分配的公平原则等。所以,从《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书中,再细品社会心理学要义,意义深远!在此推荐徐勇教授所著此书,值得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