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2018-10-31 本文已影响0人
陈一Author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人类的第一法则就是为自己的生存提供条件。
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只是因为自身的利益而疏远了自己的自由。
除非最强者把力量转换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责任,否则他就远未强大到足以成为主人。
习俗构成了人类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
人因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他的自然自由以及希冀获得一切并能如愿的一种无节制的权利;人所获得的是公民自由和财产权。
道德自由使人类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欲望的冲动是奴役,而对自我预设的法律的服从则是自由。
我们不是要摧毁自然的不平等,因为这种生理上的不平等是自然界在人们之间竖立起来的。反而是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取代了人们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在体力上、智力上不平等的人,根据约定以及法定权利却是人人平等的。
公共意志常常是正确的,而且所有人总想要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因为他们在为全体人投票中考虑了自己。这就证明了权利平等与由此平等以产生的正义观念。但当它指向一些具体的、特定的目标时,它会丧失天然的公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在对陌生的事物做出判断,我们也没有真正的公正原理指导。
一个特定的意志不能代表公共意志,当公共意志有具体目标时,它也就改变了其本质。因为公共意志是不能在某个人或事上妄加评论的。
每个人都有权利为了保全自己而冒生命危险。
在处死罪犯的过程中,我们屠杀的不是公民,而是敌人。
孟德斯鸠说,社会诞生之初,共和国的领导者建立了各种机构,后来这些机构又塑造了领导者。
对人类发号施令的人就不应该对法律发号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