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16日)

2021-03-16  本文已影响0人  彭怀文

问题1:年所得未满12万也需要个税申报吗?

解答:

2021年已经是属于第二次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虽然税务总局公告已经再三说明,但是依然有人没有搞清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上述两个文件都共同强调了: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是有前提的,就是——已经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需要注意:

1、是年度综合收入未满12万元,不是年度“所得”未满12万元。因为税法中的“所得”是需要减去扣除项的。

2、没有依法预缴的,即便是年度收入不满足12万元,也需要汇算清缴。比如,在去年曾经有人在两次领工资,每月每处都是4900元,年度收入不足12万元,由于平时没有依法预缴,最后税务局短信提醒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问题2:企业取得股息汇算清缴时什么时候不做纳税调整,什么时候纳税调减?

解答: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或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的,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存在税会差异的则就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收到股息,在会计处理方面,有两种可能:1、不计入当期损益;2、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股息,在税务处理方面,有两种可能:1、需要确认应税收入;2、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但是可以免税。

排列组合如下:

例如:

1、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年度应分配的股息,会计上需要确认损益,税务上也有作为应税收入,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对境内居民企业(非上市)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务上可以免税,会计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的,则需要进纳税调减。

问题3:租赁房子的会计分录中为什么固定资产不会增加?

解答: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

对于“使用权资产”的会计核算,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执行。

因此,在租赁房子的会计分录中,是不会出现“固定资产”增加的。

问题4:现在才收到2019年开出的租金普票,应该怎样入账?

解答:

首先需要查明:

1、租赁是否真实发生?

2、该租金发票,是否已经付款?

3、之前做过什么账务处理?

4、现在收到这张发票,还需要付款吗?

如果查清楚了,才可以对症下药。

假设租赁是真实发生的,下面分别说明。

一、以前没有付款的处理

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不付款,另一方就不给发票。

因此,如果拖欠租赁费,房东就有可能在2019年度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已经开具好了发票,但是因为未收到租金而没有交付给承租方的情况。

拖欠房租的情况下,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应该按照租房合同约定,计提房租费: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

因此,如果后期支付了房租并收到发票,就只需要冲减往来账就可以了。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注意:如果2019年计提并计入损益房租,在2020年5月31日前没有收到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后期收到发票,可以进行追溯调整,追溯期限最长5年。如果租房期限是202年的,同样如此处理。

如果不是按照上述的正确会计处理,则代表着会计处理错误,2019年度或2020年可能少记了成本费用,从而虚增了利润。因此,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在2021年支付房租时,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处理也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以前已经付款的处理

如果在2021年度收到2019年度房租发票,属于以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租,只是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导致当时没有取得发票。

如果在支付当时,已经正确会计处理,并按照合同期间分摊计入了当期的成本费用,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时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的,则只是需要将收到的发票附在当时付款的会计凭证后面就可以了。反之,如果因为没有收到而进行过纳税调整的,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同样,如果因为没有收到发票,会计处理也没有分摊进入租赁期间的成本费用的,则属于会计差错,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问题5:在外国网站购买外国书,如何纳税?

解答:

在外国网站购买外国书,属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因此应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星进口税收政策处理。

一、纳税人及代收代缴义务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第一条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商交易限额及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问题6:经营所得税没有按照投资比例去报会怎样?

解答:

根据提问判断,您咨询的应该是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约定分配比例,只要不是合伙协议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都是属于合法的。

因此,没有按照投资比例去申报纳税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满足上述规定。

问题7: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的专家取得收入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预扣预缴,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问题8:(新收入准则)如何区别收入抵减和应收账款减值?

解答:

因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或调整,或者对可收回价款金额的估计发生变化,应当作为收入抵减。

例如,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本身未达到合同要求,向客户提供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由于客户的信用风险导致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则应当对该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问题9:企业清算期间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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