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25日)

2021-05-25  本文已影响0人  彭怀文

问题1:培训机构代收学历教育培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们是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先收了学生3000元学费,然后这3000元需要全额由机构打到学校账户去,学校会开具1张3000元行政收据抬头写的学生名字,学校实收1000,剩下的2000会返利发回给我们。就等于是我们机构先收了学生3000,转给学校3000,后又实际收到2000,只有合同证明我们是代学校收,没有票据,请问我该怎么报税税局不会有问题?

解答:

根据描述,培训机构实际上是构成了“经纪代理”服务。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服务,是可以免增值税的;培训机构,需要按照代理服务交纳增值税。对于培训机构来讲,收到的3000元只是代收代付,不需要票据;收到学校返利2000元,可以给学校开具发票,如果学校不要发票就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问题2:跨年度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还可以在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吗?

我公司202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一台设备是专门用于研发使用的,在2019年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了。

请问:该设备的折旧费,我们2020年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吗?

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根据税务的税前扣除来计算的,如果2019年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2020年就不得再有税前扣除,当然2020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也就不包括该部分折旧费用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跟高新企业是没有关系的。企业既然2020年r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说明至少2020年以前的前三年是有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的,如果企业忘记在2019年对一次性税前扣除部分申请加计扣除的话,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申报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问题3:更改结算方式后少收款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合同约定结算时支付承兑汇票,客户应该给我们102000元,但实际支付时给的现金,但只给我们10万,扣了2000元算贴息。

请问,这2000元怎么处理比较合适?这2000元是不是应该算折扣,开红票比较合适?还是让对方开贷款服务的发票?

解答:

如果双方认可少收货款部分是折让的,是可以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

但是,如果购货方不认可属于折让行为,则就存在问题,毕竟您们可能后期还需要继续合作。

虽然名义上是因为没有支付承兑汇票而扣除的贴息,但是毕竟您们之间不是贴息,所以要求对方开具贷款服务的发票,也是不太现实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因此,根据描述,您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符合“债务重组”,所以您们应该签署一份相关协议。对于债务重组的债务方少付款取得重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要按照规定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即可。

既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就不需要开具发票,债权方的债务重组损失凭相关凭证在税前进行扣除。

问题4:分期付款可以开正规发票吗?

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分期付款,也可以同时约定分期开具发票,也可以约定一次性开票。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约定付款时间确定;如果分期付款提前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则在开具发票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问题5:企业买的商铺能做固定资产吗?

解答: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据企业购买商铺的用途,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其中,自用的就计入“固定资产”;用于出租或持有准备赚取差价的,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固定资产”。

问题6:个人从境外公司收入的咨询服务费,需要交税吗?

解答:

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增值税

如果咨询服务为“鉴证咨询服务”,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否则,由于销售方是在境内的居民个人,则应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个人在从境外取得所得时,通常境外的国家(地区)当地税务机关是会依照当地法律征收所得税的(支付方代扣代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境外所得实缴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分国不分项”形式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抵免。

问题7: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怎么解决?

解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这种情形的出现,只能说明两种情况:

1、您们的上游供应商(厂家或总代),还没有给您们开具发票;

2、上游供应商给您们开具发票时,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现在提示不属于您们,可能是上游供应商关联错误。

因此,您们现在只能找上游供应商立即进行更正,即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关联正确的电子合格证。

问题8:俱乐部会员注册费等不可返还的初始费部分作为合同准备过程中的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实务中,企业可能会为订立合同而开展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并未向客户转让任何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例如,某俱乐部为注册会员建立档案,该活动并未向会员转让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收入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准则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也不应当考虑这些成本,因为这些成本并不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进度。

问题9: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解答:

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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