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200章2第一百回下 普静师幻度孝哥儿 收养或者
书写到最后出现了一个矛盾之处。
小玉在门缝后面曾经看见,“言未已,又一人,素体荣身,口称是清河县富户西门庆,不幸溺血而死,今蒙师荐拔,今往东京城内,托生富户沈通为次子沈越去也。小玉认的是他爹,唬的不敢言语。”
西门庆的灵魂,对着普静师傅自称,投胎到了东京城,为富户沈通的二儿子,名叫沈越,但是普静师傅又和吴月娘说西门庆的灵魂,在死的当天就投胎到了吴月娘的肚子里,就是孝哥,所以才要度他出家,洗刷他前世的罪恶。
本书的最后一个法律问题是吴月娘的养老问题。
吴月娘给玳安改名为西门安,就算是收养了,现今社会肯定不行,在前面第三十二回上,“李桂姐趋炎认女,糖爹要大四十岁”中,我们曾经讨论过收养中的年龄问题,这里具体说一下收养的流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吴月娘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和玳安小玉夫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协议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