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一份“禁止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请查收!
作者 | 陶胜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1963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公司,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创造社会财富最为重要的工具。
公司存在一般需要具备三大条件:
一是人,即公司股东
公司虽然在法律上具备独立的人格,但作为社会组织的公司实质上还是人的聚合;
二是钱,即公司资本
公司存在独立法人人格的基础在于公司具备独立的能力承担和享有法律规定的责任和权利;
三是章程,即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宗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是公司设立的前提、公司存续和运营的基础、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根据。
公司章程又被誉为公司的“宪法”。
因此,为尊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很大的自主性,在很多事项上,允许公司章程做相应的例外规定。
(附表为《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事项汇总)
其中,《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公司法》此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之规定,那么问题来了:
在商业实践中,有些公司出于各种商业利益目的的考虑,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约定股东不可转让股权或只能向公司股东定向转让。
那么,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806号
A公司由大川公司于2003年12月投资设立,注册资本20万美元。2005年12月,C通过增资3.53万美元,成为A公司股东。
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4月,C辞职离开A公司。
2011年12月7日,C与B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C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但必须经大川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后,该股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2011年12月30日,C向在大川公司的董事长A发了一份邮政特快专递,并进行了公证。
C在信函中告知其与B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大川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如不同意转让,请在接到本通知三十天内书面答复。股权转让合同也一并寄给大川公司。
但大川公司没有任何回复意见,也不配合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于是C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及大川公司配合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大川公司则认为,公司章程已经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必须要经过董事会的一致通过,C的股权转让行为并未通过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的核心就在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必须要经过董事会决议,C未经董事会决议而转让股权,是否因为违反章程之约定而导致无效。
关于该问题,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本院认为,虽然A公司的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是由于该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悖,所以对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我国公司法第三章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此处,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董事会决议的程序。
并且,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决议的程序客观上限制了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法定权利。
因此该规定不但与公司法相悖,而且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亦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范畴。
A公司关于公司法中没有就此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主张,曲解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裁判,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观点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对内转让及对外转让;对外转让应当尊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的约定,该限制性的约定,不能与《公司法》相违背;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约定,客观限制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法定权利,且不具有合理性,那么该约定即为无效的。
从以上裁判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约束的底线:
不能在基于不合理的原因实质上造成公司股东无法依法转让其股权,侵犯其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