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开除,丢脸吗?
关键看个人怎么想。
公司电销部门新进一位同事,销售公司的期刊,很快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因为工作过程中没按照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做,部门负责人觉得没面子,心里不高兴,处处为难他,两人针锋相对一段时间后,关系闹得特僵,试用期快结束时,人事经理莫名地找到他,以不适合公司岗位要求为理由,将他辞退了。该同事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委屈,有理,却很不好意思,因为他是被公司辞退的。
他如果去下一家公司面试时说,因为公司认为自己不适合工作岗位,把自己辞退了。那么人力资源经理,很快就会结束与他的谈话,甚至我敢肯定,他几乎找不到工作。
我也有过雷同的经历。作为团队Leader,个人销售业绩从入职起连续几个月几乎为零,团队成员基本都有业绩,且都在我之上。一天,我照常去公司打卡上班,不久,HR在内部聊天软件上给我发消息说:“领导让你办离职。”
离职后,我把这件事情告诉了朋友,令我诧异的是,朋友却十分认真地认为:“我走得很不光彩。”
“开除、辞退”这类词汇存在贬义,当与某人有了关联时,人们会机械性地认为,是某人不好,是某人犯了事。
员工被企业开除或辞退,其实未必是员工的过错,据我观察,普遍的企业,在很多情况下,恰恰是主要过错方。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界定岗位的职责,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岗位的职责界定,或者界定了,界定得也很模糊。那么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什么样的表现视为不合适或合适,并没有客观具体的标准。
以媒体销售岗为例,销售人认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应该是,开拓客户、洽谈客户、维护客户,写策划案的工作应该由策划人来做,而公司却认为,写策划案的目的也是为了拿单,应该是销售人的工作范畴。如果销售人拒绝写策划案,公司就可能以此为由辞退销售人。岗位的职责标准都没清晰界定,何来的过错?何来的不合适?
其次是,劳动者岗位的职责做到了清晰界定,从客观标准上说,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不合适或不能胜任工作,但因为上司主观上对其不满,也可能千方百计找理由随时将其辞退。企业以强凛弱心态淋漓尽致的展现。
无论怎样,企业处在强势一方,职员处在弱势一方,职员的表现只要不符合上司的期待,或者说令其不满,都可能随时被辞退。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劳动法把这样的行为称为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一方对另一方不满,都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承担的责任另说),不再继续履行,这在商业社会司空见惯,员工与企业仅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并不存在丢脸或不丢脸。
如果一个人某方面的表现不符合另一个人的心理期待,就有错,就是失败,就是不光彩,那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对的人,没有成功的人,没有光彩的人了,因为不会所有的人的所有表现都符合所有人的心理期待。
职员被企业辞退,我觉得并不等于不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