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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圈所律师这样写邮件?不可能

2017-12-09  本文已影响0人  10e5874bd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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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看到某培训机构的法律英语培训。

不论如何,市面上缺少这样的培训。即便商业化的感觉浓厚了一些,广告里鸡血的味道挺重,“红圈所”之类的噱头频频出现,也倒是值得鼓励的呢。

老师先是介绍了优美的法律英语的特点。比如,句子要长,尽量放在一句话里说。再比如,掌握介词是英语熟练的标志。

如果记错了,我也不会负责的。因为然后我就走神了。

切回主题的时候,已经进入最后的写作阶段。老师正教大家写邮件,先是不痛不痒地批评了几个学员例子,难看么倒是蛮难看的,欲扬先抑嘛。作为好学生,正想抓住最后的机会从肺腑里酝酿一些崇拜出来,突然画风戛然而止了。老师说:这就是示范draft。

老师推荐的draft长这个样子:

I would appreciate any updates or noticeson the meeting with the CEO of Greater China Area on next Friday, which is the top-priority work of our team, to accordingly make adjustments in advance to my trip to Shanghai in next week concerning other projects if necessary.

嘴里一颗葡萄差点把我给噎住。

2

先说说法律英语的简与繁。

英语句子要长,尽量放在一句话里说。从示范例句的表现看,老师倒是完美实践了自己的标准。为了达成目标,也是很拼的,先后动用了to引导的目的状语从句、which引导的非限定性定语从句,很有一种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君绝的感觉呢。

只是,不知道这个标准哪里来的呢?自己又对“句子要长”领悟几分呢?

首先,法律英语也要分很多应用场合。是为客户草拟一份合同、准备一份备忘录,还是写一封跟进事项进度的邮件?场合和对象不同,对语言的要求肯定不一样。如果单凭看了几句冗长的合同语言,就得出法律英语要尽量冗长的结论,也是蛮单纯的。

其次,不论法律文书还是日常沟通,老学究式的法律英语现在真的已经不是流行趋势了。我从进律所的第一天开始,听到的教诲就是面向客户的沟通尽量使用简短而逻辑清晰的语言。我深表认同。任何沟通都要以准确传递信息为目的,而不是以把对方搞晕为目的。

再次,长短皆表象,我们不能为了长而长,为了短而短,言之有物才是关键。精美的法律英语,句式结构再长,也能做到逻辑清爽,修饰归修饰,主干归主干。即便占用一整段的篇幅,读者也可以很快抓住框架。所以,我们需要的“长”不是任意堆积,而是繁复外表下的简单,是缜密思考后的清爽。

常见的思维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然而这种单细胞思维是很可怕的,因为任何极致的存在都是两个相反面向的兼容。如果观察台风,外表很狂暴,内在却很安静,狂暴和安静是并存的。如果回想自己工作状态极好的时刻,身体极度放松,思想却极度专注,放松不是心不在焉,专注不是紧张焦虑,放松与专注是同在的。


3

扯远了,下面按句子成分具体说说。

介词

老师最喜欢的一类词,自然要放在前面说。“掌握介词是英语熟练的标志。”这句话我是绝对赞同的。问题是,怎么理解“掌握介词”呢?

所谓掌握,自然包括为(使用并正确使用介词)与不为(不使用介词)两个方面。掌握是两个方面之间进退自如。为之,超越中英逐字对照的狭隘,看到英文介词和介词短语的博大。不为,需要知道不管表现的欲望多么强烈,在某些地方是不可以任由介词乱来的。

比如next Friday和next week之前。以我高中文化水平的语法知识,好像不仅是不必要,而且是不应当出现介词的。

中国人写英语,名词或者动词冗余并不少见,但介词多余还真不是普遍现象。一波迫切证明自己的感觉迎面扑来。

名词

有本书叫《中式英语之鉴》,书中说:

Whatever function the category noun serves in Chinese, in English it is generally useless. All itadds to the sentence is weight without substance.

不仅是category noun,中式英语中的多余,多半是因为没有看到两种语言的性格不一样。中文像居委会大妈,一个词得重复着说,英文像信访办主任,自带避免啰嗦的属性。

Priority作名词,本身就有“优先处理的事”的含义,紧随其后的work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质含义的categorynoun。

Greater China Area有异曲同工之“妙”。中文说“大中华区”,但英文却是倾向避免重复的,英美人会说Greater China,但极少说Greater China Area。大家有兴趣可以用Google作个test。

动词

同样在《中式英语之鉴》,有这样的论述:

The commonesttype is a phrase like “we must make an improvement in our work.” Here the verb (make) is a weak, colorless, all-purpose word having no very specific meaningof its own, while the real action is expressed in the noun (“improvement”). Since the verb is not contributing anything to the sense, it can be edited out: “we must improve our work.”

Make adjustmentto是典型的中式英语结构“(空洞冗余的)动词+(本可以直接采用动词形式的)名词”。

以上书中还给出了数不胜数的类似例子。比如,对于accomplish the transformation/ conduct examination/ launch anattack/ bring about a change/ implement the reform/ realize modernization,其实“信访办主任”们只会说transform/ examine/ attack/ change/ reform/ modernize。大家感受下。

内容细节

还是那个标准:言之有物。日常沟通尚且如此,“红圈所”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件自然只能更高更快更强。一封好的邮件,该说的需要清楚明确,不该说的就不应该出来添乱。

先看“the CEO of Greater China”。严格讲,虽然是定冠词the,但在情境不明的情况下,这个特指具备了指向很多个CEO of Greater China的潜力。如果对方是一家集团公司,可以是任何一个实体的CEO。如果客户的项目有相对方,还不排除客户相对方的CEO。一个简单的处理方式是将the改为your,会在很大程度上缩小所指范围。

再看“Updates or notices”。updates当然包含以notice的方式update。既然update一词足以,就不需要麻烦notice出场了。


4

提供一个参考吧。不能说完美,还是欢迎拍砖和评论。

I wouldappreciate any update on the meeting with your CEO of Greater China nextFriday. As this is a top priority of our team, I can adjust my schedule duringmy trip to Shanghai next week if necessary.

最后,“红圈所”是要靠实力说话的。

-完-

(Miss法律翻译007原创文章。欢迎同行交流,读者打赏。转载需获得授权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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