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王丽:夫妻一方擅自借款给自己父母购房,是否构成夫妻共
导语: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与老人相处的不融洽,或者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当夫妻一方经济困难时,就容易出现向他人借款用于赡养老人,另一方不知情或是知情却不同意的情况。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借款给自己父母买房的话,这笔债务是否会构成共同债务呢?
北京婚姻律师王丽:夫妻一方擅自借款给自己父母购房,是否构成夫妻共债?_腾讯视频
一、构成夫妻共债
一方借款给自己的父母买房,是否构成夫妻共债,关键是看买房是否属于必要的赡养的范畴,结合家庭经济收入,判断是否有购房的必要。
如果说老人没有地方居住,或者住的是危房,夫妻一方为了满足父母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能够负担得起买房的费用,自己出了大部分,只借了一小部分,从赡养老人的角度,认定为夫妻共债的可能性比较大。
比如一方举债翻新农村危房,让父母能放心安全居住的,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共债可能性比较大。
二、不构成夫妻共债
1、超出基本生活需要
如果老人本身已经有一套房子,为了改善父母的生活质量,一方举债很多,为自己父母换一套大房子,显然不属于必要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就谈不上是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认定为夫妻共债的可能性比较小。
比如还是上面翻新危房的例子,如果夫或妻一方借了100万把一个危房翻新成豪宅,显然也是超出了基本生活需求,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2、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比较难处理的。那就是夫或妻一方擅自对外举债为没有形成法定赡养义务的老人买房的,原则上不构成夫妻共债。
比如夫或妻一方为了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的父母,或者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之后,又为亲生父母举债买房的情况。
(1)通常来讲,根据我们国家收养法规定,收养是需要办理收养登记的。那么,如果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极有可能认定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实践中,往往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方为了多分钱,在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况下,私自找村委会盖个章,证明是收养关系,进而通过借钱给所谓的养父母买房的行为,在离婚时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债。这样的目的能实现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收养需要办理收养登记,仅仅村委会出具一个证明材料的行为,不能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而且一方又是为了多分钱的意图,这种情况是不可能构成夫妻共债。当然,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除外。
(2)如果形成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那么,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对与亲生父母也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了。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为生父母购房的,原则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3)当然,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按照上面这个原则,也是不构成夫妻共债的。
(4)可能还会有人问,如果丧偶之后再婚的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赡养亡夫或亡妻的父母,是否为夫妻共债呢?
对于丧偶方仍然照顾自己的前公婆的情况,通常是出于道义和情感,并不是丧偶一方的法定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王丽律师结论:通过我们上面的分享,对于因赡养老人而举债的情况,必须是具备法定赡养义务的人,而且必须是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才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债。否则,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举债的,不构成夫妻共债。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的王丽律师,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