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1、肇事后逃逸
(1)司法解释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前提认识,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2、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逃避救人义务而导致人死亡,是一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救人义务)源于先行行为(肇事行为)。
(1)逃逸行为:这里的逃逸行为是指不作为,也即不履行救人义务,前提是,要有救人义务。例如、甲开车不慎撞死乙、丙,甲误以为丙没有死亡,为逃避救助义务而逃逸。因为丙已死,不存在救人义务,甲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是考试重点和难点,需要细致分析。行为结构: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不履行救人义务)→死亡结果,“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与不作为(逃逸)有因果关系:
①前因一果,死亡结果只与前面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
②二因一果,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均有因果关系;
③三因一果、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后面的介入因素均有因果关系,此时的行为结构:肇事行为+不作为(不救人)+介入因素→死亡结果。
(3)主观要件。第一,要求知道自己肇事了。第二,对于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为之,也可以是过失为之。
(4)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作为的等价性有两个程度等级:第一,单纯逃逸,相当于遗弃罪程度,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第二,隐藏伤者,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达到了不作为杀人程度,定故意杀人罪。
(5)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①主流观点认为(前提条件说),法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前面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在此基础上,才可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是,先有定罪,后才会有量刑;没有定罪,不能直接量刑。张明楷教授主张这种观点。
②少数观点认为(非前提条件说),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要求前面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个罪名,只是个量刑情节,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时,总得给被告人定个罪名,而这种观点又认为前面肇事行为不需要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给被告人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定什么罪名呢?因此,该观点在法考界属于少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