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案
【达观引言】2018年5月10日,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兼CEO吴小晖因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2018年8月16日,其上诉被上海市高院裁定驳回。据自媒体爆料,目前吴小晖已经委托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周泽代理申诉。
据没有接触过该案控辩双方,仅仅从旁观学者角度出发,北大法学院车浩副教授对吴小晖被处集资诈骗罪提出几点质疑意见,现归纳如下:
【达观归纳】
1.行政法上的“违规”,不等于刑法上的“非法”。超越保监会批复规模,超大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否属于不属《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因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集资”行为受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2.并非各种形成虚假信息的欺瞒手段,都属于诈骗罪意义上的诈骗方法。虚构公司利润、隐瞒保费收入和资金去向、提供虚假财物报表,以及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等并不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所要获取的对价,至多是投保人在信任安邦财险决定签订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可归入一般性的民商事欺诈的范围,但对于诈骗罪意义上的欺诈和错误而言,并不是决定性的问题。
3.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资金”。在没有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已经”逃避返还资金“或已经没有能力返还资金。
4.财产损失不仅包括实际后果,也包括对财产的具体危险。但这种危险要求一种终局性的财产流失随即或者有极高的概率出现。对此,控方必须加以证明。
【达观微评】关于吴小晖被处集资诈骗罪的焦点问题,不仅在这个众人瞩目的案件中得到完整体现,其实也体现在现实中大量的案件里。混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行为在实践中可谓屡见不鲜,但由于侦查机关前期强势介入,后面要想辩护无罪则难上加难。所以,侦查机关在对此类案件立案时要慎之又慎,而在批捕前律师对此类案件要坚决做无罪辩护,切不可随意退赃然后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