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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五)

2019-03-13  本文已影响35人  君子动笔也动手之蓝爸爸
日有寸进,久久为功

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晴


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五)

【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张宪国交通肇事案(P86-87)

案情简介

来  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4辑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

肇事人在肇事后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也在交通肇事中受伤,第二天便去交警队讲明情况,协助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其后基于某些原因不配合后续的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犯罪后潜逃,不构成肇事后逃逸。因此,交通肇事后履行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与迅速报案等法定义务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潜逃的,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刘本露交通肇事案(P88-89)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第788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

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将逃逸行为仅限定在事故现场是值得商榷的。一是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均未对逃逸的时间和地点作限制规定,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往往在事故现场无法逃离,如受伤或被卡在车内等情形,反而是在调查取证、医院治疗期间有机会逃离。因此,对事故后逃逸行为与事故现场逃逸行为一样要予以打击。对交通肇事后逃离行为,也不能一概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对于事故现场,肇事者因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属等的殴打而逃离现场所涉及的主观认定,必须从严,必须是在被害人亲属等可能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的情形如果肇事者明知被害人亲属等不可能及时赶到现场,则表明肇事者并非害怕遭到殴打而逃离现场,其对被害人的生死具有置之不理的心理,因此对其逃离事故现场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于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的情形,肇事者因害怕家属殴打报复,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的,表明肇事者已履行了抢救义务,客观上又未逃避法律责任,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限在事故现场实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从医院逃离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龚某交通肇事案(P89-90)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第857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

1997年《刑法》在修改时增加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处罚的规定。这一立法目的主要体现两点:一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二是查清事故责任,便于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逸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碍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处罚。因此,交通肇事后在被害人住院期间离开案发地,未影响对被害人的及时救助、未妨碍警方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也没有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不成立“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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