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相关的小知识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带动下,物业管理市场蓬勃发展。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发展较晚,目前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制定严重脱离实际,某些具体问题也没有做出特别细化的规定,导致物业和业主之间出现重重矛盾。就已经购买住房,但是并未实际居住的业主来说,是否需要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全国各地的规定各不相同。
《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而物业费是在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所享有的报酬。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但是房子一旦交付给房屋买受人,业主就需要开始缴纳物业费,但是很多朋友觉得自己又没在那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还需要缴纳物业费,太不公平了。虽然《民法典》944条对此有所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究竟是全额缴纳物业费,还是酌情缴纳物业费,《民法典》并未做更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针对此种现象,有的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并不要求业主在未居住时全额缴纳物业费。比如:《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但有些地方并未对此进行相关规定,实务中,常常存在业主与物业公司针对物业费缴纳比例进行协商。但江苏省为了突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在最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还取消了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
可见,针对未实际居住的房屋,物业费究竟是否需要全额缴纳,各地政府对此考虑的方面也各有侧重,导致有些地区需要全部缴纳物业费,而有的地区并不需要全额缴纳物业费,大家需要结合当地政策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