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款约定不明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情介绍
方某夫妻俩在县城建有一栋别墅,也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夫妻俩的儿子在省城工作生活,方某夫妻俩想为儿子在省城买一套房子,就打算将别墅卖掉。
程某欲买,协商后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程某向方某购买别墅一栋,总价130万,房价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款时方某将房屋三证过户给程某,第二次付清房款时交钥匙,并搬出别墅。首付款付多少没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程某向方某支付60万元。方某用该款项归还了银行贷款并将抵押的房产证取回。之后双方一起为他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
本以为这次交易可以很顺利的进行,但是却以程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程某支付的首付款没有达到总房款的一半,即65万元。
无奈之下,程某只能起诉到法院。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是首付款约定不明时,如何理解?
实践中,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纠纷数量很多,但是法律对约定不定时如何理解也早有相应的规定。
《合同法》第61条、第125条规定了: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就是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依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等都是合同解释的方法。
这个案件中,合同对首付款数额没有具体约定,那只能按照交易习惯来进行解释。
那二手房首付50%以上是交易习惯吗?显然不是。
所以法院认为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首付50%并不是该行业的交易惯例,方某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反而收取部分购房款之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将房产证取回用于评估以便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说明方某是同意程某支付首付款6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方某应协助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裁判要点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首次付款金额约定不明确、时候亦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首次付款金额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