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汇总(深圳)
一、基本概念
(一)赔偿权利人: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二、赔偿类型
(一)受害人受伤但不构成伤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及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三、赔偿项目标准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1、通常构成伤残、死亡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适用: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险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3、《深圳裁判指引》第22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4、如果存在一处十级、一处八级,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伤残赔偿指数,一个八级、一个十级,伤残系数为3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31000元。
5、特殊人群在没有致残或死亡情况下,可以尝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高龄孕妇流产。https://mp.weixin.qq.com/s/BUVw8Ye85K0DEgkv9BvoQg
(二)医疗费。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疗费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深圳,该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4、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5、举证责任:赔偿权利人应该提供收入证明、请假证明等证明误工时间和实际减少的收入。
(四)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深圳实践,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依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深圳裁判: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1)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2)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五年。上述五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超过五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五)交通费。
1、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七)营养费。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嘱“加强营养”,法院酌情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3、≥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4、伤残赔偿系数:1-10级按100%-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
5、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6、深圳:残疾赔偿金区分城镇及农村。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如何举证参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3条、第14条。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1、≤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3、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4、≥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6、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7、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3、≥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二)丧葬费。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十三)其他:
1、需要确定年龄的,按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深圳两级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时,均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四、赔偿路径
(一)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应如何着手呢。
1、确定原、被告主体,(避免遗漏主体)
2、确定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从而确定原告的总损失;
3、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双方的责任,根据原告的总损失*责任比例=原告能获得的赔偿金额。
(二)赔偿方式。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结合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系数,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管辖权。
1、因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起诉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均应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并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