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动售货经营食品安全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沪食药监食流[2018] 148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动售货经营食品安全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发展,规范自动售货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自动售货经营食品安全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食品流通处联系。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联系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 王磊
电话: 23118172, 邮箱: wanglei_splt@smda. gov. cn. )
抄送: 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印发
关于加强自动售货经营食品安全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许可与监管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定义
本指导意见中的“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是指在公共场所通过摆放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散装或制作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三、许可工作内容
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展许可指导。
(一)主体资格
食品自动售货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扩大许可内容以外的现制现售的其他经营项目和私自改变工艺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二)许可要求
1.许可管辖: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由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自动售货设备的摆放点位报备工作纳入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并编制设备监管代码(编码规则见附件1)。
2.提交材料:除《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3.许可审核:自动售货设备应提交设备的出厂合规性的相关证明,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符合安全标准等材料。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场地租赁合同,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和其他维护食品安全应当具备的情形。对现制现售食品的,还应当审核其设备清洗、消毒的场地和清洗、消毒措施等。
4.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以及具有制作过程自动售货申请事项的审查,由食品经营企业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进行风险评估(流程详见附件2)。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和风险评估结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意见实施许可工作。
(三)卫生要求
自动售货机网点设置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规定,设置场所环境整洁,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售货设备定期消毒,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善。
(四)许可表述
1.自动售卖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自动售卖。
2.自动售卖设备中开展现制现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自动售卖、现制现售。
3.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五)设备报备
食品自动售货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要同时新设自动售货设备的,应当将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含照片、场地租赁合同)一并报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编制设备监管代码。
食品自动售货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需增设、撤销自动售货设备的,应当将设置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编制设备监管代码。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需要新设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将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按新设许可要求所需材料)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经营项目为“自动售卖”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在原许可证上加注“自动售卖”字样).
未经许可和报备报告的,不得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四、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监管工作内容
食品自动售货商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仓库和清洗、消毒场所等情况通报自动售货相应地的区市场监督部门,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分别加强对食品自动售货商和自动售货设备、仓库和清洗、消毒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1.主体资格
(1)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事项、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2)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食品经营安全要求,自动售货设置点是否经报备报告,是否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2.从业人员
(1)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2)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是否落实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作好记录。
3.经营场所
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包括食品自动售货商与场地出租方签定的场地租赁合同,场所的卫生环境,督促场地出租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4.经营情况
(1)检查自动售货设备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自动售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明示设备报备编号和联系电话、12331投诉电话等,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
(2)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制度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是否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禁止经营的食品,是否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清理和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制度。
(3)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是否落实自动售货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如实作好记录。对现制现售的,应要求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设备与原材料的清洗、管理维护工作,并查验落实情况记录。
(二)监管要求
1.食品自动售货商和自动售货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管,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食品自动售货商和自动售货设备、仓库及清洗、消毒场所进行巡查,对所销售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自动售货商进行行政约炎。
3.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报告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附件1
自动售货设备监管编码规则
1.监管编码共10位。
2.第1-4位为年份。
3. 第5-6位为自动售货商所在地的区级监管部门代码。
4. 第7-10位为自动售货设备顺序号: 0001- 9999,顺序号按顺序依次编写。
5.各区级监管部门代码(参照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007)。
6.示例: (1) 2018010001, 2018年度黄浦区自动售货商的0001号设备。
附件2
现场制作的自动售货审核流程
第一步:食品自动售货商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自动售货的评估申请。
被评估企业提供企业自动售货的制作流程介绍,并提供企业对于卫生控制措施及操作流程等相关文件及说明,主要针对产品、终端质控的相关内容。
第二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评估。
申请材料齐全后,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人员依据专业知识与经验进行审议与质询,如涉及风险较高或专业性较强的,被评估企业需进行现场和企业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步:专家评估结果。
评估成果:根据定量检测结果及定性评估结论,由专家评审组人员共同开展评估签署后出具“食品卫生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报告”,给予“整改”或“通过”的决定。
第四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由食品自动售货商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和风险评估结果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指导意见,实施许可工作。
其他食品经营新业态、新工艺的许可审核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