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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说因果

2021-05-14  本文已影响0人  渭城的天空

原因和结果的概念是我们思维的重要基础,很多时候都喜欢用它们来解释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我们也习惯说存在必有原因,但这个说法有多少合理性?

我们心灵中的存在观念必定是伴随着某个具体印象的,没有具体印象而有存在观念就像说前面有个湖却看不到水一样荒谬。休谟认为时间概念的产生是由于心灵中各个知觉的前后接续,而因果概念是建立在时间概念的基础上的。

并且认为我们的因果概念是在看到了事物间恒常的联系在一起时所形成的一种默认规则,但究竟这些因果联系在自然事物本身那里有多少真实性,是我们无法判断的。

这个观点也许稍显悲观,也透露着很大的怀疑,但它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康德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过如下的解决办法:因果联系的观念不应到事物中,而应到人本身中去寻找,因为它是我们认识能力本身的要求。

由自然事物间因果联系的概念自然就会引出存在之物必有其原因的观点。当我们在生活中看到某物时自然可以去追问其原因,例如一个杯子的存在乃是由于我们将它造了出来,一个抽象概念的存在乃是由于我们语言和思维上的需要,诸如此类。

但当这一观点无限扩展时就有许多问题,而这样的扩展又恰恰是我们特别喜欢做的。

从运动和变化的观点来看,自然界的各存在物都可在时间上回溯到某个之前的存在物,并且可以将其认定为该物存在的原因。正常情况下,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有一些人还喜欢追问事物的本质,而在事物的变化中是否有其不变的本质呢?如果有的话,那么此本质就该是不随变化而变进而不随时间而变的存在了。

按照这样的说法,则不随时间而变的事物的本质,作为一个存在物是否也有其原因呢?或者说的更明白些,一个在时间上恒久不变的存在,还有其原因吗?——恐怕是没有的,因为因果联系首求要求的是事物随时间的变动。

但有些人肯定会有以下的观点,即该物自身就是自身存在的原因,也即它自己“产生”了自己。但这只是一种诡辩而已,因为既然因果联系的观念对于恒久存在之物不适用,则“自己是自己的原因”这样一种原因也该被摒除。这样的问题仍然是难以回答的。

以上主要参考了休谟的一些观点,外加自己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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