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21天《明法解 第六十七》第二部分

2024-10-12  本文已影响0人  流水王丽霞

《管子》学习第221天《明法解 第六十七》第二部分

原文阅读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隔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意,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字词注释

[1]恣:肆意,放任。

[2]竟内:国内。竟,通“境”。

[3]卑贱:地位低下的人。尊贵:地位尊贵的人。

[4]左右:近臣。

[5]条:通,通达,通畅。

[6]显见:分明可见,显而易见。

[7]乘:侵犯,逾超。

[8]擅主:揽夺君权。

[9]鬲(ɡé):通“隔”。阻隔。

[10]通彻:通晓,明白。

[11]门户:门径,途径。

[12]明:提醒。

[13]参伍:错综比较,加以验证。

[14]明:视觉。聪:听觉。

[15]牧领:统治。

[16]案:按照,依照。

[17]淫:过度,过分。

[18]理:法律,法令。

[19]草茅:泛指杂草。

[20]偷幸:苟且侥幸。

译文参考

      凡是身为君主却不能使其政令得到执行,废弛法度而对群臣肆意放任,威严已经丧失,权势已被剥夺,政令不能发出,群臣不为其所用,百姓不为其所使,国内的民众不受其控制,那么国家就不是属于他的国家,民众也不是属于他的民众。这种情况是灭国之君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政令完全不能发出称为灭。”

        圣明君主治国,卑贱者不必等待达官贵人的推举就能被任用,大臣不必依靠君主左右的力量就能被进用,百官与君主的联系畅通,群臣的功过君主清楚了解。有受罚的人君主看见他的罪过,有受赏的人君主知道他的功绩。君主的所见所知与事实不相违背,赏罚不出差错。君主有不受蒙蔽的方法,所以没有被壅塞的忧患。昏乱君主就不是这样,法令不能在百姓中执行,被疏远隔离而不能有听闻。像这样,是被壅塞昏君的治国情况。因此《明法》篇说:“政令发出而留滞称为壅。”

      大臣之所以能侵上作恶,是因为揽夺了君权。大臣中有揽夺君权的,君主的命令就不能贯彻,下面的情况就不能上达。人臣的力量,就横隔在君臣之间,使好坏的情况不能显明,祸福的事情不被知晓,君主陷于迷惑而无法明悟朝政,这种情况是被闭塞的君主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下情不能上通称为塞。”

      明君,广泛地听取众人的建议并独自做决定,增多自己听取意见的途径。群臣之道,下级可以提醒上级,地位卑贱者可以评说地位尊贵者,因此奸臣不敢欺君瞒上。昏君则不然,没有权术了解情况,裁决事情又不能错综比较加以验证。故而无能之人获得高位,奸邪之臣把持国政,君主的视听被蒙蔽阻塞,想要设谋进谏的忠臣不得进用。这种情况,就是被侵夺的君主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下情向上传达中途就被终止的称为侵。”

        君主治国,没有不设立法令,赏罚具备的。因此君主的法令明确而赏罚规定得当,那么君主的尊位显现而奸臣不出;君主的法令错误而赏罚规定不当,那么群臣就行私而蒙蔽君主,结为朋党而劫杀君主。因此《明法》篇说:“灭、塞、侵、壅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法令没有确立。”

      法度,是君主用来控制天下而禁止奸邪的,凭借它来统治海内而侍奉宗庙。私意,是借之产生祸乱、滋长奸邪而危害公正的,是借之蒙蔽君主、丧失正道而导致危亡的。故而法度能够施行则国治,私意得到畅行则国乱。英明的君主即使是自己心爱的人,无功也不赏;即使是自己憎恶的人,无罪也不罚。按照法度规程来检验得失,与法度无关的事是不在意的。因此《明法》篇说:“先王治国,不在法令之外过度留意。”

      明君治国,总是按照恰当合适的原则,执行正确的法令。因此对于应当奖赏的人,群臣不能推辞;对于应当惩罚的人,群臣不敢逃避。赏功罚罪,是借此为天下兴利除害的。杂草不铲除,就危害庄稼;盗贼不惩治,就伤害良民。如果弃公法而行私惠,那就是便利奸邪而助长暴乱了。因为行私惠而奖赏无功的人,就是让人民苟且侥幸而谋求讨好君主;行私惠而赦免有罪的人,就是让人民轻慢君主而轻易为非作歹。弃公法而行私意,明君是不做的。因此《明法》篇说:“不在法令的范围之内屈法施私惠。”

凡是君主没有不想要他的人民为他效力的。让人民效力,就必须建立法度而推行政令。因此治理国家役使人民没有比法更好的,禁止放纵抑制暴行没有比用刑更好的。故而贫困的人并非不愿意夺取富人的财物,然而不敢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法令不允许;强大的人并非不能对弱者施暴,然而不敢这样做的原因,是畏惧法令的惩治。因此百官的工作,都按法度检查,那么奸邪就不会产生;残暴怠慢之人,都用刑律惩治,那么祸乱就不会兴起;群臣一起行动,用权术来驾驭他们,私行就无法建立。因此《明法》篇说:“行动没有不合法令的,借此来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

核心内容解读

      这几段内容先主要讨论了国家治理中可能出现的四种问题:灭、侵、塞、拥,并指出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的不确立。先王治理国家时,强调不滥用法律之外的权力,也不在法律之内施加私惠,一切行动都依法而行,以此来防止过失和排除私利。

        这段话反映了作者对于法治的重视和理解。首先,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先王治理国家时,强调“动无非法”,即所有行动都必须依法而行。法律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

      其次,强调法律的公正性。文中提到“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这意味着法律应当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因个人意志或私利而有所偏颇。这种对法律公正性的追求,是先王之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强调了信息流通的重要性。文中提到的“灭、塞、侵、壅”四种现象的危害性,强调了信息流通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灭”是法令一开始就发不出去,意味着法令无法传达至民众,君主的权威和治理能力受到严重削弱。“塞”是下情一开始不能上达,意味着民众的意见和需求无法传递给君主,导致政策脱离实际,治理失效。“侵”是上达中道被停留,意味着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被截留或篡改,导致君主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决策失误。“壅”是法令发出去中道被留住,意味着法令在执行过程中被阻挠或扭曲,导致法令无法有效实施。

明主则会通过“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的策略,确保法令的畅通无阻。君主不仅要听取多方意见,还要有独立的判断力,通过多种渠道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法令的有效执行。这种策略能够防止群臣欺瞒,信息的畅通无阻是确保政策有效执行和民意得到反映的关键。这与现代治理中强调的透明度和参与性有相似之处。

      第四,指出了预防性治理。先王之治强调“禁过而外私”,即通过法律来预防过失和排除私利。这种预防性治理的理念,与现代管理学中的风险管理和预防性措施有异曲同工之妙。

      法令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是君主制天下、禁奸邪、牧领海内的工具。法令的确立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如果法令不立,国家就会陷入混乱,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这段话不仅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法治的深刻理解,也为现代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启示。法治、公正、信息流通和预防性治理,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五)

家族观念是中华法系精神支点

      梁漱溟先生对中华法律传统曾有一问:“为什么在中古基督教天下之后,出现了近代民族国家,而中国却总介乎天下与国家之间,两千年如一日呢?”其问题意识敏锐且深刻,是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点,也是探寻中国古代法精神的出发点。每一种文化都表达着不同生活世界中人们持有的共同观念、态度和未来想象。在每种现实的文化形态里,必然包含着特定的价值追求和独特的精神世界。但凡尊重自身历史传统的民族,大都发展出相对合理、成熟的文化态度。如何看待历史,秉持何种知识立场和价值取向来展开当下的历史叙事,对于社会的理性发展、文化认同和民族自信,具有极为重要的思想价值。

      “我们现在对中国文化的本质还不能说已经从理论上认识得很清楚,但是大体上说它确实是从中国人历来讲究的‘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所指出的方向发展出来的。这里边一层一层都是几千年积聚下来的经验性的东西,如果能用到现实的事情当中去,看来还是会发生积极作用的。我们中国文化里边有许多我们特有的东西,可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疑难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怎样把这些特点用现代语言更明确地表达出来,让大家懂得,变成一个普遍性的信息和共识。”

      每一种历史传统对现代社会都具有相当的决定性构成意义。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延续,更多地是在历史传统的延长线上展开的。任何民族的文化发展,首要的任务必然是在其自身的历史资源中开放出新的时代意义。否则,任何一种文化的“复兴”都会因其缺乏历史根基而成为无根的文化,所谓的复兴也仅仅是一种虚妄的想象了。

        作为对照,14世纪西欧的文艺复兴(Renaissance)是一个明证,其本意是“唤醒”“觉醒”或“重生”,目标是重新发现和弘扬古代文化的理性、冷静、独立判断和反思的精神;相信人的潜力和创造能力,尊重人的价值和崇高。它是理性又充满激情的探险,绝非娱乐历史的知识消遣运动。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认真对待传统文化不但是促成文化复兴和民族认同的重要基础,更决定了一个民族文化的未来发展趋向。

        一种具有特殊精神气质的法律文化是如何形成的?孟德斯鸠曾言:“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中国古代法的一般精神也必然是由多种多样的缘由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塑造出了农耕式的生活世界和一整套独特的规范体系。

      作为研究对象的中华法系,最早由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提出,后被学术界共同接受而成为阐释传统法律的基本术语。它是近代以来为寻求与西方强势文化对抗而建构出来的理论概念和学术话语,系指始于上古时期延续至清末(现代民族国家建制之前)的传统法律。在社会构造的基本结构方面,它是以农耕经济为基础、以儒家伦理政治哲学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总体精神涵括:宽恕戒残、悲悯仁恤的宽宏精神;本乎人情、据于事理的情理精神;关注反省、释赦并存的自新精神;个别对待、分化瓦解的策略精神;和同公信、约定同法的契约精神;哀敬惟良、听明断平的司法精神。其中,作为这种总体性法律精神基础的,是以家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社会生活制度,即家族观念是理解中国古代法精神的基点。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龙大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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