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
2017-03-31 本文已影响0人
larryfan
事情起因,英语老师要求学生做presentation 。
时间:2017.03-04
具体流程:
26日 英语老师宣布本周做presentation,同学无明显反对意见。
27日 英语老师再次重申要求,无明显反对意见。
28日 英语老师在班级QQ群再次重申周六做presentation,无人发表反对意见。
31日 春游回来,有几位同学发表反对意见,班长复议。要求英语课代表向老师抗议,原因为春游回来疲惫所致。
因老师下班,不在,由英语课代表在QQ上提出抗议,至本文发出,老师未有回应。
利益相关:班级普通学生之一
个人意见:抗议违反约定,无契约精神;别人做presentation我可以休息。而我又是利益既得方,(不用做presentation),所以最终不发表任何意见。
这样的行为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