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解读婚姻风险

2017-11-07  本文已影响31人  颖颖潜行

       某日,王师傅经人介绍到律所,花一个多小时跟我讲了他们家遇到的麻烦事。

       我把情况梳理下:前年,他的儿子王帅在网上认识了个女孩陈敏,两个年轻人处得还不错。王师傅觉得儿子年纪不小,既然他不满意老年口介绍的相亲对象,自由恋爱也是好的嘛。只要儿子喜欢,其他都随他。

        王帅与陈敏结婚后不久,王帅在朋友的鼓励下去外地创业,六个月以后陈敏也跟着过去,在外地找到份工作。

        两地车程约一个小时,王师傅和爱人也偶尔过去看看。去年年初,王师傅听王帅说儿子将其买给他的房子卖了换了大房子,卖房买房是大事,王师傅和爱人过去看看。王师傅想看看房产证书,王帅拿出的只有一本房产证,虽然王师傅起了疑心,但也未细究。随后几个月,儿子因经营事业遇阻周转不力,从2016年5月至10月王师傅和爱人前前后后汇了十几万给儿子。

         直到12月,王师傅和爱人再次去外地,陈敏不在家,王帅突然在家晕倒。待其醒来后,王师傅才从王帅口中把真相一点点还原。

        第一,新房不是买的,是问别人租来的,用来应付王师傅。

        第二,以前的老房子卖掉后所得钱款140万一部分用来买车,大部分由陈敏擅自借给他公司的老板陈光。而在房子卖掉之前,陈敏在房产证加了名。

        第三,全款买的车,被陈敏多次抵押借款50万,借款所得钱也被她拿去借给陈光。

        第四,陈敏在网上各类平台借款,借款数额高达40多万。

        第五,王帅问家里拿的钱多是还贷款利息。

        第六,陈敏开车离家数日未有音讯。

        待王师傅把事情搞明白,惊出一身汗。这么大的事,儿子却瞒了那么久。王师傅又气又恼。次日,和王帅赶往陈敏娘家了解情况。这竟然是王师傅第一次去陈敏家,陈敏的妈妈身患重疾,继父与陈敏感情不好,出面接待的是陈敏的姐夫王刚。他说陈敏之前就有问题,经常在外面借钱,但也没想到现在胆子越来越大。说起陈敏的老板陈光,王刚回忆起有次在医院看见陈敏和陈光去探望陈敏的母亲,当时还带来不少礼品。

        王师傅心乱如麻,陈敏与陈光的关系怕也是不简单,儿子若是跟陈敏再继续下去,指不定又会闹出什么事,理不出头绪的王师傅只能求助律师。

       此处先不讨论案件所涉的诉讼问题,而是透过案例看看王师傅一家该如何预防来自婚姻的风险。

         一、王师傅与爱人资助王帅买了房,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房子是王帅的婚前房产,若与陈敏离婚,配偶不能要求分割。但房子给了儿子,王师傅无法控制。所以王帅可以自由处分房产。他瞒着父母给陈敏加名,让婚前的个人财产变身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款被陈敏控制转借给陈光。140万的房产最后却换来了一张借条。

          朱律支招:王师傅资助王帅买房时,可以将自己或爱人作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那将来这套房子如果出卖就必须经过王师傅同意,王师傅可借此控制该套房产的流动。案例中若房子未出卖,可以避免后续房款擅自出借的被动局面。

          二、王帅与陈敏网上相识,对恋爱对象缺乏足够了解。都说沉浸在恋爱里的人把脑袋装进了保险箱。作为父母王师傅在事发前从未去过陈敏家,对亲家的知之甚少。若提前多方打听,这场婚姻的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朱律支招:有些人把婚姻当做工具,是攫取财富的捷径。程序员苏享茂用自杀来警告世人不要忽视人性的黑暗。所以,条件允许下可进行适当的个人背景调查。

          三、若王师傅没有源源不断向王帅“输血”,王帅隐瞒的事实或许会更早暴露。子女在结婚后问父母拿钱,父母打给子女的钱已不属于父母,从法律上讲,这笔钱先推定是送给子女及配偶,除非父母能证明是给子女个人,否则子女离婚时,这钱会被分走。

          朱律支招:家庭经济事务须谨慎,即便是子女向父母拿钱,应尽可能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为避免钱因子女离婚被分走,父母大额款项支出时应及时做赠与公证,写明给子女的款项是赠与子女个人。另外一种情况,父母给子女的钱非送,比如有些父母认为无偿提供款项给子女,担心子女挥霍败家,这种情形下作为借款出借时要书写借条,并保留好汇款凭证。

         四、最后谈谈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若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该笔借款首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一人借款,夫妻来还。该条款目前争议很大,当初制定时更多考虑对债权人保护,预防夫妻串通恶意避债。而离婚率高企的当下,夫妻一方为达到多分财产之目的或因赌债、吸毒等向外借款,此类借款往往另一方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由于未举债一方举证不力最终被判共同担责。

        未举债方若能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参见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刊登的指导性案例中,就刊登了一则有关案例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态度。该案情是初某与孔某是夫妻,孔某2013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期间,初某提出2012年向马某借款150万元,连本带息200万元,因生意亏本无力偿还,要求作为夫妻他债务处理。孔某认为对初某借款一无所知,自己月收入近万元,家庭无特殊开销,离婚前初某也是公司职员,有固定收入,家里的保姆负责日常开销记账,因此借款既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一审判决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二审认为:1、初某借款是双方已经分居至离婚未与孔某共同生活,2、孔某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社会,无特殊支出,3、家中保姆近三年的记账并无记载用于共同生活,遂认定借款15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例最后,以“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的名义明确: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且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证明举债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这笔债务由举债方个人还,与配偶无关。     

     (三)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某法官坦言嫁女儿都担心碰到这类事情。有法官提议第三人借款给夫妻一方,必须要求夫妻两人签字,从源头根治,而立法尚未突破。

     巴菲特,“我年轻时曾与我们州最漂亮的女孩约会,但最后没有成功。我听过她后来离过三次婚,如果我们当时真在一起,我都无法想象未来会怎么样。所以,其实你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在选择伴侣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

       比尔·盖茨在接受杨澜采访时,被问到他一生中最聪明的决定是创建微软还是大举慈善?他回答都不是,找到合适的人结婚才是。

      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而不是任何一笔投资。选择伴侣不仅是选择一个人,更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婚姻有风险,结婚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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