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医美市场观察及政策法律分析(下)
通过本文您将了解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医美
二、全球医美发展现状及发展格局
三、为什么选择韩国作为研究对比的国家
四、中韩医美市场观察
五、中韩医美政策立法对比分析
以下是正文~
上篇已经跟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医美,全球医美发展现状及发展格局是什么样的状况以及对于中韩医美市场的观察。
下篇将跟大家介绍韩国医美产业快速发展、成熟的动因,中韩两国在医美立法监管层面的异同以及两国在医美广告法律制度上的差异。
一、韩国医美产业快速发展、成熟的动因
通过对中韩医美市场的观察,可以看出韩国的医美产业发展的非常迅速,成熟的也很快,尤其在医美机构、医师资源、医美渗透率方面都比中国更加优秀。那韩国的医美产业为什么会发展的那么好呢?无外乎以下几部分动因:
第一,韩国医美产业具有稳定的市场需求。在2000年韩国实行医改的时候,医疗服务就已经实现了对韩国国民的广泛覆盖,在医保的覆盖下,韩国民众的诊疗费用迅速降低,几乎花不到半杯咖啡的价格便可以轻松到医院、诊所进行日常的健康管理,因此韩国民众已经养成了普遍且良好的健康消费习惯。另一方面,韩国社会对医美的整体接受度非常高,尤其在韩国20多岁的女性当中大概有30%的人都尝试过医美项目。
第二,优秀的医疗人力构成及商业资本介入。除了有稳定的市场需求,韩国医美产业的医疗人力构成和商业资本介入都非常优秀,由于像皮肤外科、牙科、整容外科等项目没有纳入医保,所以医美的诊疗费用依然非常高,属于高消费、高盈利行业。因此就会吸引大量优秀的医生和医疗资源聚集,因此相关的行业资本和从业水平也都有了大幅度提升,从供给端保障了韩国医美产业的发展。
第三,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也是韩国医美产业发展那么迅速最核心的原因
首先,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医美产业的发展。成立专门的部门、颁布专门的法律从立法层面推动整个医美产业的发展。1999年韩国政府根据《韩国保健产业振兴法》设立了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隶属于保健福祉部,其宗旨是培育韩国的保健产业,具体包括医疗服务、制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食品等细分领域。2009年,韩国政府出台《医疗观光法》正式批准对外国游客提供医疗服务,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体检、美容整形、器官移植等。2016年,韩国保健福祉部推出《医疗进步和国外患者吸引综合计划(2017-2021)》,国际医疗健康旅游及医疗健康产业国际化发展正式成为韩国国家战略。
其次,韩国政府对医疗设备、药品的政策十分宽松,基本上获得美国FDA认证的项目拿到KFDA不到3个月就可以获得审批认证,这就保证了在韩国医美市场的医疗设备、医美技术与欧美最新的技术和项目具有同步性,相应的设备、治疗方法也都世界领先。
最后,针对国际医疗旅游,韩国政府也是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从医美签证、配套翻译服务、旅游套餐、咨询中心,包括事后的医疗支援、争议解决等都配备了相应的制度建设,保障了韩国在国际医疗旅游产业的竞争力。
第四,韩流的广泛传播也为韩国医美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综上,韩国医美产业的发展并不是市场自发的行为,而是政府在各个方面给予的政策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没有韩国政府的推动,韩国医美产业的发展不可能发展如此迅速和成熟。
二、中韩两国在医美立法监管层面的异同
了解了韩国政府在政策法律上对产业的推动,再来看一下中韩两国在立法监管层面的差异。
首先,在立法监管思路上,韩国对医美机构的监管与其他医疗机构是一致的,主要适用《医疗法》及其他的配套法律;而中国则专门针对医美机构发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从监管上更加细致。
其次,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上,中韩两国对医美机构的管理均采取分级准入的管理制度,只不过在韩国医美机构等同于医疗机构,并不具有特殊性。
最后,中韩两国最大的差别在于对行业协会的规定,在韩国《医疗法》明确规定成立相应医师协会,医生作为协会会员除遵守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协会的章程,接受协会的管理。由此可见在韩国,协会是具有很大权利的。而中国的行业协会直到2016年才成立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开始正式针对服务机构的合规化,相较韩国,协会力量比较薄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中国卫健委等八部委下达加强监管执法通知,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其中:
1.明确医美广告属于医疗广告的监管定位和属性,禁止通过新闻、医疗资讯服务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美广告。
2.加强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主体资质监管,规范医美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
3.明确各部门在医美监管执法的职责和分工。其中:
卫健委重点对医美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网信部门重点对互联网医美相关不良信息进行查处
商务部门重点监督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生活美容机构、医美广告进行监管
药监部门重点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管,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重视协会自律作用,重点加强媒体曝光、执法信息公开、社会投诉举报等治理手段的运用。
三、中韩医美广告法律制度的差异
至于两国共性的医美广告问题,韩国和中国均将医美广告按照医疗广告来监管。
在韩国,对医美广告的监管主要适用韩国《医疗法》和《医疗法执行令》,一般而言韩国医美广告的发布需要事前经过自愿审议机构的审议且广告内容需符合“十四不准”。
而中国,从法律制度而言,主要适用《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但由于立法中并没有区分疾病医疗与消费医疗,因此在对医美广告的具体监管和执法上,各地尺度不一,并未按照严格医疗广告来进行管理。一般而言,医疗广告需通过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且广告内容需符合“八准”及“八不准”。
具体而言,韩国对医美广告的监管与中国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韩国医美广告的前置审查机构并非主管部门,而是韩国医师协会、牙医协会等法律规定的自愿审议机构。当然,医美广告的审议并非免费,广告主需向审议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是这种前置审查是有限制的,限制在哪儿呢?
首先并非所有的医美广告都需要进行事前审议,对于互联网医美广告而言,只有上年末3个月平均每天使用人数在10万亿以上的网络媒体才会被纳入审查对象的范畴;其次如果医疗广告仅包含医疗机构的名称、位置、电话等基本事实的,也不需要进行事前审议。
第二,韩国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禁止重实质而轻形式。并不像中国一样,对医疗广告的形式内容进行严格规定,禁止宣传疾病名称、诊疗技术等;韩国对医疗广告的规制更多侧重在广告的实质内容是否虚假、是否误导消费者等等,并没有直接禁止某一类广告内容。
第三个差别在于,韩国虽然对医美广告的规制相对宽松,但罚则却更加严厉。如果违反规定,除责令改正、吊销执照、处以罚款外,还有可能面临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万元罚款,比中国更为严厉。
由此可见,韩国对于医疗广告的规定在内容形式上更为宽松,并采用引入自愿审议机构的方式对医疗广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更为细致和精细化的管理,一方面解决了主管部门作为医疗广告前置审批机构的人员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半法律、半商业化的运作方式也使广告前置审议更具有积极性和对广告的内容的审议也更具有人性化和灵活性,值得我们借鉴。
四、启示
通过对中韩医美市场及相关政策法律的分析,有这么几点启示跟大家分享:
首先,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韩国的医美产业之所以能发展如此迅速、成熟,是离不开韩国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的。
其次,单一的监管政策在规制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不能因为行业出了问题就直接进行简单粗暴的监管,而是要从根源出发,通过不同的产业政策,从供给端、需求端去解决医美产业的真正痛点。
最后,政策立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必要时还要引入像协会、平台这样的其他力量去共同治理。
附:中韩医疗广告内容规定对比
中国《广告法》韩国《医疗法》&《医疗法执行令》
第5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56条
(1)除医疗公司,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均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6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医务人员等不得刊登以下任何医疗服务广告:
1.未经过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评估的新医疗技术广告;
2.广告包括可能误导消费者有关医疗效果的内容,例如有关患者治疗经历的故事;
3.虚假事实广告;
4.广告内容与其他医务人员等的功能或治疗方法相比较;
5.广告中带有诽谤其他医务人员等的内容的广告;
6.广告中包含直接暴露医疗内容的内容,例如手术现场;
7.广告中省略了任何重要信息,例如与医务人员的职能或治疗方法有关的严重副作用;
8.夸大客观事实的广告;
9.表示法律上毫无根据的资格或名称的广告;
10.使用报纸,广播媒体,杂志或任何其他媒体以新闻文章或专家意见的形式显示其内容的广告;
11.广告内容未按照第五十七条进行审查或者与审查的内容不同的;
12.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吸引外国患者的国内广告;
13.广告中包含任何可能使消费者蒙受欺骗或提供错误信息的方式,使消费者获得第四十五条所述的未覆盖医疗费用的减少或豁免的广告;
14.使用各种荣誉证书,感谢信等进行广告,或使用获得认证,保证或推荐或表达与上述内容类似的事实的广告:但应排除以下情况:
(a)宣传第58条规定的医疗机构认可的广告;
(b)广告显示从《政府组织法》第2条至第4条规定的中央行政管理机构,地方特殊行政管理机构和附属机构,《地方自治法》第2条规定的地方政府或规定的公共机构获得的证明或担保在《公共机构管理法》第4条中;
(c)宣传其他法规或规章获得证明或保证的广告;
(d)总统令规定的广告,例如表明从国际评估组织获得的认证的广告,该国际评估组织已与世界卫生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
15.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广告,其方法或内容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医疗服务竞争的正常秩序,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第7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法执行令》第23条(禁止医学广告的标准) ①该法第56条第2款所禁止的医学广告的具体标准如下:
1.未依照第五十三条接受新医疗技术评价的新医疗技术作广告。
2.特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技能或者诊疗方法表现其治疗疾病的功效,或者是宣传患者的治疗经验之谈或者是6个月以下临床经历。
3.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医疗相关的各种事项宣传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等虚假的内容。
4.广告的内容是特定医疗机构的举办者,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医务人员(以下称"医务人员等")执行或广告的功能或诊疗方法与其他医务人员相比优秀或有效。
5.以诋毁其他医务人员为目的,对医务人员执行或者广告的功能或者诊疗方法不利的事实进行广告;
6.直接暴露患者进行手术的场面,以及拍摄患者患处等的视频、照片,引起公众反感的
7.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诊疗方法进行广告时,忽略了可以预见到的对患者的安全有着严重危害的副作用等重要信息,或者用缩小字体大小等方法,以不引人注目的方式进行广告。
8.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医疗相关的各种事项作客观夸大事实的广告。
9.宣传那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标榜其资历或名称的行为。
10.根据《关于振兴报纸等的法律》第2条的新闻,网络报纸或《关于振兴杂志等期刊的法律》第2条第1期刊登或播放特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技能或治疗方法的报道或专家的意见,同时刊登或播放特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联系方式或略图等信息。
11.未按照法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审议对象的医疗广告,未经审议或者与被审议内容不同的广告。
12.为吸引外国患者实施法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列行为而在国内进行广告的。
13.对依照法律第45条所规定的非薪金诊疗费用的折扣,免税金额,对象,期限,范围或折扣前的非薪金诊疗费用登载虚假或不明确的内容或信息等进行广告的。
14.使用各种上市、感谢信等做广告或者得到认证、保证、推荐的内容或者用类似的内容做广告。但是,有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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