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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点法律很有必要1:关于“交强险”,你了解多少?

2015-05-30  本文已影响143人  魏思年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

关于交强险,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一、强制投保,如不投保将面临:不予登记不予安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条第2款。以下简称“《条例》”);交警扣留机动车、通知投保、两倍保险费罚款;

二、保险标志,如不放置将面临:交警扣留机动车、通知提供或补办、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更为严重的,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其他机车的保险标志,将面临:交警扣留机动车、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否则将面临: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条例》第10条、第38条)

四、收费

A.标准全国统一,但不同汽车型号收费不同。

B.如上一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第二年将降低费率,直至最低标准;相反,有违法行为或出现交通事故,将提高费率,多次出现将加大提高费率(《条例》第8条)。

C. 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条例》第12条)

收费情况见下图:

具体浮动比率见下图:

五、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有四种情况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分别是临时入境、临时上路、距报废不足1年、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第20条)

六、保险事故处理

A.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B.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条例》第29条)

C.在理赔和索赔程序中,下列证据可能会用到: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七、责任限额,因责任的有无而不同,也存在新旧交强险的区别,具体见下图。

八、合同解除

A.保险公司解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条例》第14条);

B.投保人解除:注销登记、办理停驶、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时投保人才可解除合同。(《条例》第16条)

C.退费: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条例》第17条)

九、受害者后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肇事机车未投保交强险、肇事后逃逸时,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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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30 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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