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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 ︱ 是时候,也该做个选择了(证据篇)

2016-09-08  本文已影响40人  辰溪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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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唯有亲历者才能真正体会其中的痛.....

家,本该温馨甜蜜,欢声笑语,任性撒娇,是负担疼痛、压力和伤害的依靠。然而,每天回家,可能面对的是令人胆寒、无端恐怖的暴力,想想都会让人不寒而栗。

人的本能的归宿感还是支撑着回家的动作,哪怕战战兢兢,哪怕胆小甚微,哪怕亦步亦趋......

家毕竟是家啊,那里曾经有过爱和依恋,是曾寄望美好愿景的地方......

也许今天运气会好些呢,也许今天他心情不错呢,也许我可以逗逗他分担一点压力呢,也许在他发怒的时候不顶撞不硬碰硬就会没事呢,也许我自己脾气也不好,没有好好沟通,方式方法不对呢?

实在不行,不说话总可以吧,我就默默地做自己的事,悄悄地收拾家务照顾孩子,不理会他的暴躁,不去管他的恶语,我只静静的,享受这一处安身之所,享有这一盏回家的灯,静静地呆着,保持现状就好。

嗯,对,见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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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陈述来自家暴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孩子的心声。

家庭暴力,对被害人造成的不仅是身体的直接伤,更多的还有精神上的折磨和控制

比痛苦和伤害更可怕的,是渐渐地习惯和麻木。

亲历者需要通过察言观色,不断地平抚内心、压抑情感,甚至是自我欺骗,来获得一丝安全感。

生活中不断重复着愤怒积蓄、暴力伤害、原谅悔恨的三角循环,一轮又一轮,深陷其中难以挣脱,被迫封闭的内心让人沮丧自卑,逐渐失去了自信与信任他人的勇气。

“一个巴掌拍不响,他为什么打我,是不是我做错了什么?”

“我得回家,等他冷静之后再好好跟他谈谈,毕竟这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

“不,我不想离婚,孩子会难过的,我不希望孩子失去父亲。”

........

哎,姑娘,你是不是傻!

暴躁易怒、实施暴力的人本身就有问题,任何人即使有错也不能被暴力相待。

家庭暴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家暴不是家务事,是社会公害、社会公害、社会公害。

家庭暴力的伤害比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大多了好吗。目睹暴力将对孩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长期处于惊恐、自责和纠结的孩子很难拥有健康快乐的人生。

谁都希望自己和孩子拥有健康的、没有暴力阴影的家,对吧。

物是人非,他已非良人,最好的结局不是血肉模糊式的圆满,而是及时止损。

亲人、朋友、同事、邻居或是法律人员,都有可能成为你的求助对象。心里怎么想,对方怎么做,言语都是苍白无力的。

施以援手之前,涉及第三方评判,一切都要依靠证据。就像法律常说的那句: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在科技手段如此发达的今天,要清楚记录一个人在某个时间段做了什么,特别是在家相对私密隐蔽的地方,确实有些难度。

但,若已觉察处于家暴危险之中,为自己,为孩子,都不可以轻言放弃。

自助者天助之。

是时候,也该做个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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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家庭暴力案件,张开嘴迈开腿最重要的一步,务必学会保存证据

那啥是证据?哪些证据有用?又如何收集固定呢?

(以下文字纯干货梳理,请仔细阅读,需要时复制粘贴星号下划线加重点,瞌睡勿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看没,不管刑诉民诉,只要符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基本的证据种类就这几样,依葫芦画瓢,一类一类收集整理,码放整齐,妥善留存原件,备齐复印件。

01.物证

1.现场照片:立刻进行家暴现场拍照,注明时日,留好照片;

2.现场物证:毁坏的物品、撕裂带血的衣物、施暴凶器等。

02.书证

1.报警记录:遭受家暴后,拨打110立即报警,留存或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印证事发经过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等证明材料。

2.诊断证明:在家暴中受伤,不管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请一定及时就医治疗,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

3.悔过保证书:加害人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曾出具的《悔过书》和《保证书》务必妥善保留。

4.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可向所在地法院申请72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5.其他书面记录:村(居)委员会、妇联组织、救助机构或所在单位进行制止、劝阻、调解时所制作的书面材料。

03.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亲朋、好友、同事、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要注意证人证言必须签字按手印,诉讼阶段证人亲自出庭作证证明力更强。

0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含当事双方的QQ聊天、微信截图、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对方承认家暴的录音、进行伤害的录像等等,特别注意保留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

即符合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条之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才是有证明力的。

05.鉴定意见

受暴后伤情较为严重的(轻微伤以上),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依法出具鉴定意见书以证明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

06.当事人陈述

包含被害人和施暴人的陈述,是亲历者就事发经过与诉讼请求向第三方所作的叙述。

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实质上就是一个尽量复原家庭暴力事实真相的过程。无论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还是视听资料等直接或间接证据,只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经审查核实后,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以此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

生活中人们总会遇到些伤感的事,令人不愿启齿,然而,当深觉陷入绝境、心如刀绞、万念俱灰、无所适从的时候,真心希望当时当事的你能意识到自己还有得选。

要么破罐破摔,自怨自艾,永远消沉;

要么平复内心,重新振作,直面未来。

不管这个选择多么困难,不管你内心承受了多少痛苦,请保持正确的态度,继续生活,一小步一小步地努力向美好的未来迈进。

幸福的选择权,请别轻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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