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法律知识凯诺拆迁律师讲征地拆迁那点事儿法律

凯诺律师:注意了,这些都是征地拆迁中最常出现的,你遇到了吗?

2019-05-05  本文已影响0人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是涉及老百姓自身权益且具有公益性质的大工程,由于征地拆迁程序复杂,涉及人数较多,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那么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简单介绍几种: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同时,根据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公告是非常重要的,有没有公告,公告内容完整不完整,这完全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缺少内容或是不把相关征地信息公示出来的话,那么就损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利益。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小项目的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却投机取巧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等等。

  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则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从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被征收人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听证。可是在实践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拆迁方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剥夺了被征收人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一旦遇到相关部门不举行听的,一定要及时的先向有关部门反映。

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其中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不论是征地补偿还是拆迁补偿,拆迁方往往不在期限内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有的甚至是已经在外过渡了好多年,仍旧未搬进安置房或是重建地还未出来。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遇到以上几种情况的时候,被征收人要提高维权意识,切忌把这种不规范当成是合理正规的。要想在征地拆迁中拿到合理补偿,那么必须就得注意这其中的细节,否则只会让合理补偿有所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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