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块买套房?男子出轨竟将夫妻房产贱卖给小三!

2022-12-29  本文已影响0人  叨叨说法

近日,河南漯河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姚某(男)与王某(女)于1992年办了婚礼,又于2014年补办了结婚证,并且两人婚后还育有一儿一女。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自2021年起姚某先后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想要离婚,但妻子王某均未同意。在2022年9月姚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查明姚某不但婚内出轨与他人育有一儿一女,而且还将一套夫妻共有房产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者,于是,王某另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姚某与第三者签订的房产协议无效。

 

(来源:沸点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在婚内与他人生子,并且恶意串通他人转移房产,该转让无效。并判该价值45万的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给姚某9万元。另外,判决姚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判决可谓是大快人心,该男子不但婚内出轨他人生子,还要串通小三转移夫妻财产,可谓是用心险恶。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姚某的做法可谓是一点情分也不曾顾及。那么这其中又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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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该男子恶意串通第三者,将价值45万元的夫妻共有房产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小三,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借买卖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将房子判给王某,并令王某支付给姚某9万元是十分合理的,符合上述规定少分原则,姚某既少分了财产,小三也未得到房屋所有权,可谓是大快人心!

 

其次,我们可以注意到,法院还判决姚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裁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姚某不但婚内出轨与他人育有一儿一女,而且还恶意串通第三者转移夫妻共有房产,严重侵害妻子王某的合法权益,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打击,所以属于上述规定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

 

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算是给王某及孩子一个安慰,但破裂的家庭始终无法恢复如初。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一旦步入婚姻就要肩负起家庭责任,切勿像案中的姚某一般,因为一己私欲而使自己的家庭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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