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规则秩序 ——高三年级期末考试下水作文
以法律为依据,以规则定秩序。万事万物,因为依据与秩序,才能自如发展;于人事而言,更是如此。辽宁某女士拾得钱包,归还失主,其善大哉。而其回应民警之拾到他人物品当交予相关部门时认为:给他是人情,不给是本分。即自己拾到东西还不还皆可。未曾触犯任何法律。其论谬矣。
拾得钱包,内中财物若不归还,根据民法视为“不当得利”,至少不道德;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可视为“非法侵占”,已然犯法律。而无论钱包内财物多少,根据物权法规定,失主可以无限期要求归还。并非还不还皆可。法律有依据,违法必究;规则定秩序,乱序必惩。
关于法律条文的网络截图该女士的行为可称善,但其言语和心理却并不完美。对法律的规定不清楚暴露无遗。但这也可以理解,毕竟并非所有人都是法律专家,通晓各种条文。其问题更在于当民警告知其正当合法的程序时,仍然强词夺理,此之谓:知法而犯法。过则显然矣。
故于法律而言,该女士有两大问题。其一曰不知法,其二曰不“守法”。不知法而犯法,可悲;不守法而犯法,可恶。本是美好事情,拾金不昧,却因为自己的主观臆断而枉顾法律,突破秩序,引发民众讨论,可叹。
法律具有公开性,即所有公民都有资格了解、学习、使用法律。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普法,特意编纂法律文书《大诰》。并且制定了有趣的规定:家有《大诰》,罪减一等;家无《大诰》,罪加一等。我国的普法工作也是深入街头巷尾、家庭学校的,力图让所有人都懂法知法。但毕竟卷帙浩繁,个人主动性仍是关键。该女士的回复反映出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人情思想的深重。纵然是公开的法律,仍然了解不深。仅依据自我的理解而判断法律依据,最终难免受挫。
法律具有强制性,即所有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的要求。该女士的言行表现出其不懂法律,今为拾金不昧,但若其藏匿钱包,一旦事发,将面临法律的惩处,不管其是否知道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而当民警告知其正确做法后,仍然不以为意,则惩处恐怕更重。
拾金不昧,归还失主。该女士在我们讨论这件事时已先天立于不败之地。然而,需要认识到的是,当我们讨论时,其内容已经不是“拾金不昧,归还失主”,而是其所谓“给他是人情,不给是本分”的“给不给皆可”理论。而若是后者,法律之下,依据炯然;规则确立,秩序森然。感谢拾金不昧的行为,同时警惕不懂法、乃至枉法言行。
须知:法律依据,规则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