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玄清|民法法考真题2017年11
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11)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B
【案例解析】
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属于承揽契约),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无效)。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承揽人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乙公司不同意(不同意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旨在迷惑可爱的你)。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
【本体的解析】
本题属于承揽合同(为啥不是委托?)主体是定作人甲和承揽人乙公司。其中定作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我的讲义在民法总则的权利中如下整理:
AB项:甲方有任何解除权,而乙公司的格式条款中,“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该项排除甲主要权利——解除权,因此,格式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A错误,B正确。
CD项:注意甲享有单方解除权,首先甲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解除不是违约行为,不生违约责任,因此CD中的违约的说法均属于错误。
【注意】
恐怕出题人也没意识到“违约的问题”,可见出题人也就那点水平,各位考生不用担心。
解除权是甲的权利,旨在维护甲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定作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因为解除产生的“损失”,甲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赔偿方式如下:
1、针对未完成的部分=报酬—承揽人本该的给付
2、针对完成的部分=报酬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268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