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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政府的职能(7)

2017-04-15  本文已影响59人  哈746

十、霍布斯与斯宾诺莎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能仅在于维护个人间的和平与安全以及无害的自由,不包括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

斯宾诺莎认为:政府的目的不是把人从理性动物变成野兽与木偶,而是使他们能毫无约束使用理性。


17和18世纪的思想家,致力于平衡调和自然法要求与国家理由。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两人哲学体系中倾向于赞同政府权力。

霍区别格老秀斯的从人类学和心理学前提出发来探讨问题,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野蛮残忍和富于攻击。

霍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道德或法律上的是非问题。每个人独有权利对任何东西提出主张,利益是唯一合法的尺度。

同时霍也指出,在战争与和平之间,人更多会倾向于后者,出于,1:对死亡的恐惧。2: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须品的欲望。3:想通过组织起来劳动获得希望的物品。

上述感情自然状态无法获得,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了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将其称之为“自然法则”。

和平是最为基本与重要的自然法则。由此推导出每个人必须放弃根据本性为所欲为的权利,每个人必须遵守履行契约,应相互提供帮助。

争端发生后,需要有一个公平的仲裁者;允许每个人平等的从事商业和贸易,保证和平使者的安全等。

为确保自然法则的实施,人们必要达成契约,将个人权利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议会,由此人或机构确保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称之为“利维坦”。

霍认为,为让主权者充分履行职权,主权者应该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人民把权利让渡给主权者,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不正义的。

虽然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但存在邪恶的,而界定标准就是国内法违背其“自然法”原则。那么他就是邪恶的。

国内法应当允许每个人有一定数量的财产,进行买卖和互相订立契约,选择自己的职业,不允许将公民无法预见的惩罚实施于他们。

而政府制定恶法唯一制裁是不能得到幸福的来世。(还是一种玄乎受宗教影响的思想)免除臣民效忠义务的例外是主权者已无力维持社会和平保护公民安全。

霍在政治和法律理论中主张是一种“开明专制”的政体。

实际效果,霍的自然法是主权者的一种道德指南。真正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边沁奥斯丁,受其影响。


斯宾诺莎也认为人受欲望权力意志支配高于理性支配,人都欲求增加个人力量和满足个人情绪,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倾轧和冲突。

他们在政府职能范围及何为最好的政体上分道扬镳。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能仅在于维护和平与安全以及无害的自由,不包括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

斯宾诺莎认为:政府的目的不是把人从理性动物变成野兽与木偶,而使他们能毫无约束使用理性。

一个好的政府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根据理性进行统治,如果没有这种自制,理性和人民的支持指导政府,为了“自我保护”的欲望会诱使政府走向歧途,不可能维持一种暴君式的统治。

斯认为自然法是同时对主权者限制同时存在的。

何为最好的体制:斯宾诺莎认为民主制或一种温和的贵族立宪制比君主制更为可取。

英年早逝,斯之后民主制未及论述。


霍为什么认为不包括言论与思想自由?

怎么防止政府违背自然法?

自然法则里什么是最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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