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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是不是道德的挡箭牌?

2017-11-23  本文已影响12人  风呓阁

问题的起源来自于一则新闻,富士康郑州工厂雇佣实习高中生组装iphoneX,每天工作时长为11小时。苹果和富士康没有否认此事,声称他们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且强调学生们长时间工作是自愿的。 

从苹果和富士康的声明来看,他们承认了这种做法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试图从道德方面来进行“洗白”——这是种自愿行为。

那么撇开法律层面,从道德方面来看,是不是自愿的行为都是许可的?是不是说“只要两厢情愿,那么在法律角度来上定义的受害者在道德层面上就是合理的,就不存在权益被侵害这么一说?”

这里不去讨论法律的意义,仅仅从道德上从人类文明上问这样几个问题:

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这件事是不是合理的?

从社会效应出发,这件事是不是合理的?

我们假设当事人(高中生)的确是自愿超长工作,那么当事人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他们是否了解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整个过程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并且他们是否能够承担起这件事的责任并享受到了相关的权益?

从社会效应来说,如果这件事是合理的,是不是要鼓励工厂企业放开对高中生的长时间工作的限制?

另外报道中还提到,高中生在此工厂工作从九月份就开始了,并且务工学生人数规模达到了3000人。那么这件事是应该当作个别人的独立事件看待,还是应该当作群体事件看待?


无独有偶,连一向“自由散漫”的法国人也开始考虑设定合意性交的年龄了。 

文中引用了该国的两个案件:

2009年22岁男子和11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及今年9月28岁男子教导11岁幼女如何接吻,结果发展成性关系。

两个案件一个声称幼女隐瞒年龄,另一个声称幼女是自愿跟随,并且执法机构都以

没有身体上的威胁和暴力推断出这些行为是自愿行为。

我们是不是可以推断——没有身体上的威胁和暴力的行为就是自愿行为?

那么法国立法机构现在打算重新设定合意性交年龄究竟是出于尊重个人自由意愿,还是出于保护个人权利,抑或是出于维护社会效应?或者说都有考虑,那么哪个因素占比更多?

现在回过头来思考上面提出的几个问题:

当事人(幼女)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他们是否了解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整个过程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并且他们是否能够承担起这件事的责任并享受到了相关的权益?

最后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自由意愿是真正的自由意愿,并值得被尊重被保护,而不是随便就可以拿来减轻或者豁免侵害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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