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浅谈宣告婚姻无效

2018-01-03  本文已影响0人  8794e43eaf12

导读

2017年9月5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受理了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姨兄妹关系,自小被订娃娃亲。双方于1992年1月14日在双方家长的操办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女方不堪同居生活起诉要求宣告与男方的婚姻无效。案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结婚情形之一,依法应属无效婚姻,对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虽然了结,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与男方沟通发现,其无法理解为什么一纸判决书就能让自己二十多年的婚姻关系解除。为此,作者想借此文给恋爱中、婚姻中的男女“提个醒”。

一、婚姻无效概念是什么?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有法定的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规定的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宣告婚姻无效是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认定自始不存在。那么这个无效就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该婚姻永远不会得到认可。

二、 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以上四种情形并非都是不可逆,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情形。至于重婚的,若申请时解除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否属于重婚事由消失的情形呢?笔者认为不属于。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更触犯了我国刑法,是一种犯罪行为,若仅因另一合法婚姻关系解除就不宣告双方婚姻无效有悖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伦理道德。但像本案中近亲结婚必然是一种不可逆的情形,结婚男女要慎重。

三、 谁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并非仅仅是婚姻当事人的特权,一旦触犯法律,申请宣告的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死亡,生存方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在其死后一年内宣告婚姻无效,所以死亡亦不能免除过错。

四、宣告婚姻无效适用何种程序?

我国对诉讼程序现有两种规定: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其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一审终审。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可以看作是对婚姻效力的一审终审,与特别程序有相似之处;但鉴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有明确规定,在此若不做扩大解释,笔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比较适宜,上述案件的审理也没有适用特别程序。另外,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便会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所以,宣告有风险,申请需谨慎。

五、宣告婚姻无效后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置?

现实生活中,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仅仅只是关乎婚姻关系,往往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和所生的子女问题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应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告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从这一方面看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并非全部一审终审,如果涉及财产或者子女问题,当事人也是有权上诉的,这也可以看作是和普通程序二审终审的相呼应。

综上,希望所有有情人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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