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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分手!女要求分走一半房子!

2019-08-19  本文已影响0人  苏先生谈世界

杭州一对情侣,谈婚论嫁时,男方出首付贷款买房,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但两人最后以分手告终,男方想要回另一半房子份额,女方却认为自己也还过3个月按揭,现在房子她要分一半走……

为此,昔日情侣闹上法庭,近日下城法院判决了此案。

未婚男女分手!女要求分走一半房子!

2013年秋天,小张终于鼓足勇气,在摩天轮下和心中的女神婷婷告白,两人正式从工作伙伴发展成恋人关系。

之后的两年里,小张和婷婷的感情持续升温,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其间,婷婷多次委婉地表示,希望双方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为了表达自己想结婚的诚意,小张咬咬牙答应了买房的要求。

未婚男女分手!女要求分走一半房子!

婷婷找在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堂哥帮忙,很快物色到了心仪的房子。2016年初,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买下位于杭州江干区的一套住宅。

签订合同当天,小张即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办理余款的银行按揭贷时,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

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小张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买这套房就是为了和婷婷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

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但婷婷不这么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没有我堂哥,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

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我。

无奈,小张一纸诉状,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把婷婷告到了下城法院。

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应当返还彩礼

下城法院审理认为,如果真如婷婷所说,买房是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是讲究回报的。

买房后,婷婷仅归还了3个月的按揭贷款,而首付款和其余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可见小张的投入远大于婷婷。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未婚男女分手!女要求分走一半房子!

而小张说,是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买的房子,同时为表达结婚的诚意,把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这也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法院认为,这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

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涨知识

恋爱期间对方支付的哪些花费

应返还?哪些不必返还?

案例一

A男与B女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2012年12月,A男、B女共同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楼盘,以B女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其中首期款70万元,全部由A男支付。2013年4月起,双方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而分手。A男要求B女返还购房首期款70万元被拒绝,A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A男支付的购房首付款70万元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告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一审判决B女应当返还购房款70万元。B女不服,上诉,二审中又撤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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