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菊思货」人寿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到底怎样?
保险,可能是一个家庭在面对风险时防止经济崩溃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都希望能够通过保险解决自己的担忧;中国保险行业自90年代引进代理人制度后,这几十年经历了飞速的发展,保险公司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截止目前人身险公司有90多家,财产险公司有80多家,另外还拥有10几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增多所带来的是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化,对于消费者而言,充分竞争的市场所带来的好处是:可以买到更好的商品,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服务。而缺点却是:如何在众多保险公司成千上万的产品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并且一切自己从未听过的保险公司是否安全?保险产品之于消费者,是一项长期的大宗消费,缴费时间短则几年长则二三十年,而保险的作用将陪伴消费者几十年、一辈子甚至惠及下一代的一生。故而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是消费者不得不去思考,也是必须要去思考的问题。
曾经的舆论中总是充斥着保险公司不能倒闭的言论,说这样言论的人我们可以直接把他定位为【非蠢即坏】。作为一家商业公司怎么可能不允许破产倒闭?而我们所关系的问题是,倒闭之后,我们所购买的保险,是否依旧有效?在这一点上,可能目前中国的保障机制是做的最安全的,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便最坏的情况出现,我也可以放心我们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合同依旧能够由其他保险接手,并且保险利益依旧可以得到完善的保证。
而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规定下,出现这种最坏情况的概率是非常之小的,从理性上讲,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其所需要的稳健性、抗风险性甚至需要远远高于银行。即便在2020年的今天,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强度也远远低于保险公司。在我们的眼里,银行更像一个“政府机构”,银行破产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是无法想象的事情,但是截止目前,中国可能将要迎来第四家破产的银行——包商银行,而在它前面,先后破产的三家银行分别是:海南发展银行、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和汕头市商业银行。而相较于保险公司破产完全维护消费者所持有人寿保单权益来看,银行对于消费者的保障或许仅限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那区区的50万元了,至于50万以上的部分,只能根据银行清算后按比例赔付,是多少就真的不太好说了。因为《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都要按一定存款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这部分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而当成员银行机构出现经营危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储户50万元以下的存款进行全额赔付,超出50万元以上的存款从该银行清算财产中按比例受偿。如果说你认为银行安全,那么从理性和客观角度讲,就应该认为保险公司更加安全。
那么在事情发展到最坏的状况之前,是否有一些安全机制可以让保险公司在走道这一步之前“悬崖勒马”呢?当然有!可以说,国家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的管控从成立之初就开始,一直贯穿着保险公司所有的运营流程,当保险公司一有什么风吹草动,监管部门立刻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勒令保险公司注意或者加以整改。
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保险法》也对保险公司的成立有很高要求。
1、对于股东企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注册资本要求: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所以要成立保险公司,首先自己得实力足够,信誉好,有盈利能力,并且能够出的起至少2亿的现金,而许多保险公司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都在十几亿甚至几十亿之多。即便有如此的实力,也不是像成立就能够成立的,老菊在写文章的时候就去保险行业协会的官网查询过,目前拟于设立的保险公司就达到30多家,据说目前排队等待审核的公司多达上百家,而目前已经有像正佳人寿、福泰财险、福康人寿和中阿人寿等保险公司因股东方面的原因不许可进行筹备。
所以现在存在的保险公司的背后,都有几家“大有来头”的巨型企业作为支撑,哪怕这家保险公司你从来没听过,而在看到其背后的股东企业时,才会明白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需要多么强大的实力作为支撑。
除了成立的时候需要大量的注册资金和资产之外,还需要提取足够的保证金,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并且需要存入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一般情况为人民银行,而这笔钱,除了清偿债务外不能动用,并且注册资金和资本越多,缴存的保证金也就越多,而指定的用途也是为了防止保证金的存缴流于形式,确保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另外在1999年6月,中布了《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中的《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对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和计算基础进行了规定。
提取关键点就是下面三条:
1、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可以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必须要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逐年提取责任准备金。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我们的保险费一般不是一次性缴清,而是会分成很多年去进行分期缴纳,而保险的赔付却是不确定的,往往年龄越大、赔付概率越高,于是就产生了缴费初期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虽然钱是保险公司在掌握,但是实际上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额】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且,保险公司的业绩水平可能随着市场变动而变动,有业务好的时候也会有不好的时候,所以必须用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保证补足业务不好的时候出现应该赔付的金额的缺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不仅要每年提取责任准备金,还必须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的作用在于盈利的时候为可能出现亏损的时候进行准备,用来弥补亏损,保障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取比例为利润的10%,当公积金累计到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以不再提取。而这种公积金的提取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另外,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极其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级,并予以公布;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到一定的程度,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因为偿付能力时衡量一家保险公司财务健康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1、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2、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3、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2020年7月30日银保监会有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会根据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达标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并且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如果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监管部门将会采取
(1)监管谈话;
(2)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4)限制向股东分红;
(5)责令增加资本金;
(6)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7)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8)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9)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10)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11)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2)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银保监将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对于收取的保险也必须遵照严格的规范进行投资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其资金运用形式必须时以下几个部分:
1、银行存款;对于在我们看来最笨的办法也不是随便哪个银行都可以的,《办法》中要求所选择的银行必须有如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2)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3)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对基金管理人也有如下要求:
(1)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2)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4)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3、投资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投资,监管对保险公司资质和投资对象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bai和内控机制;
(2)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3)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4)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5)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6)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投资对象的要求:
(1)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2)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4)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5)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可见,保险公司虽然有钱,但是也不是想投资什么就投资什么,其基本要求就是要稳。
最后,保险公司也要给自己“买保险”。而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就是我们文章一开始所讲到的再保险公司。而这种“保险”是要求强制购买的,有点类似我们常见的“交强险”。2010年7月1日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另外《保险法》也对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比例有强制的要求。
《保险法》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另外,根据《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规定:分出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除人寿险业务外应办理法定分保的每笔人身险业务按20%的比例分给中国再保险公司,接受人承担20%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这20%是最低限度,而是否需要分保更高比例的风险保额,保险公司可以根再保险公司商议。
再保险公司除了接受保险公司的“投保”外,还可以将这些业务分出去给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我们姑且称之为“再分保”。再分保又能降低再保险公司的风险,而往往承接再分保业务的就是我们哪些耳熟能详的“大”公司。所以,其实整个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共保体。
某消费者在A保险公司购买一份100万保额的保险,A保险公司将80万的保额分保给了再保险公司(可以是一家或者多家),这个时候A保险公司其实只承担了20万保额的风险。再保险公司承接80万保额的转保之后,觉得自己承担这个风险好像还是有点大,于是又将60万保额分成三分,分别以20万/份再分保给了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和D保险公司。
那么,如果这个消费者在未来发生了保险合同内约定的事故,需要理赔,那么又会是怎么样的呢?消费在理赔的时候,分别将获得A/B/C/D四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赔付的各20万保额,合计100万。也就是说,你在一个不知名的保险公司那里买了一份保险,其中可能就有如:平安、国寿、太平洋之类的大型保险公司承保的份额。而整个内地保险市场的共保体也就是如此形成的。
对于再保险公司再分保出来的业务,保险公司是非常乐于接收的。因为再保险公司在接收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的时候,会再次对每一笔业务进行核保,而再保险公司的核保往往会比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更加严格,所以对于再保险公司再分保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对于接受再保险公司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其风险是相当低的,比自己直接承保的保单的风险更低,而每一笔分保出去的业务,分保单位就会将相应的保费和责任金转移给接受单位,而拿着这些钱又能进行投资运作,并且风险很低,何乐而不为?
老菊思货:
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江湖上流传的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中,今天讲了九个,其实还有个《保险保障基金》不过它所涉足的更多的是保险公司本本身,今天就不展开去讲。
现在网上很多自媒体都在讲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并一而再再二三的强调,由于保险公司实在是太安全,所以我们可以不用过于重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品牌,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只需要关注条款和价格就可以了。对于这样的言论,老菊曾经也有过这样的想法。但是经过十几年的磨砺最后觉得,如果我们只关注条款和价格,完全不考虑保险公司的服务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说法,而且是非常直观的将保险公司的服务至于条款和价格的对立面。
其实纵观市场、细读条款也会发现,哪些所谓的便宜到极致的产品也并非条款就有多优秀。而保险的配置关键点除了保险公司和产品本身的特质更多的还是需要于消费者家庭实际状况、经济状况、消费习惯和需求进行匹配。在没有具体消费者需求的同时谈论保险产品的好与坏都是不切实际的。
作为保险经纪人,我们更多的应当深挖专业,提升服务,让更多家庭买到对的保险、足够的保险、服务好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