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国企做法律顾问的烦恼
下午给客户修改了一份劳动合同,邮件回复五分钟之后,对方打来了电话。她语气沉重地说:“律师啊,你给我批注的这一条说,如果我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那么就应该取得劳动部门的批准。可是我们现在没有采用非标准工时制呀,这条还要保留吗?”
既然没有,当然可以删去啊。可是听我说完,她又来了问题了:“那以后如果有了这样的岗位,要怎么办呢?”
在我看来这完全不是一个问题,到时候再加上不就行了吗?可是对方面露难色:“那这份合同到底是改还是不改呢?这个条款到底要不要保留呢?”
我有点无语,这完全是你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啊,既然现在用不到它那就删了,到需要时再加上呗。她的担心其实来自于这份合同的来历:这是集团公司的格式合同,一直沿用,现在自己动手改了,会不会不合适。
但是作为律师,我只能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说,体制内的问题,您还是自己解决吧。最终,我给的答案就是法律如何规定,她的疑虑我无权拍胸脯说没关系。
有时就是这样,对于国企员工来说,他们最害怕自己会承担法律上的、体制内的责任,所以往往法律赋予了自主权的地方却是他们最谨小甚微的区域。
例如上次某家国企通过招标遴选一家施工单位,也遭遇了行使自主经营权时完全麻爪的情况。那是一个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某个合同段的施工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最低价法。第一信封开标后确定了三个中标候选人,谁知第二信封一开启,第一信封得分第三的候选人就因为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要求而丧失了中标资格。这样就只剩下了两家中标后选人。
谁成想,第二天第二中标候选人就被投诉业绩造假,经查证事实的确如此。于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丧失,此时只剩下了一个中标候选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单位的顾问单位,有两种选择:顺取第二名或重新招标。
这本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自主决策权,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考量来选择哪一种方案。可是这反而难倒了公司领导:直接让唯一的一名候选人中标的话,他们的价格比第一中标候选人高了1600万,领导们怕被其他投标人妒忌遭举报,审计的时候百口莫辩;不让这唯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吧,又怕这家公司自己去投诉举报讨个说法。
于是就这么一件事儿,顾问单位把我们请过去谈了四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我们已经翻过来调过去把利弊分析了n多遍,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是,依然无法让领导们决策。最终,他们还是层层上报,集团的最高领导一拍板,他们才敢拿着尚方宝剑去重新招标。
这件事儿让我和同事们筋疲力尽,再一次对国企的体制深深的无语。在明明能够快刀斩乱麻提高效率的地方,他们总是顾虑重重,看得我们都着急。更可恶的是,他们总希望规避所有的责任,把所有的风险都转嫁到律师的身上。